一男子为博流量在平台发布“某地图导航到野地”虚假视频,引流后开直播牟利,法院认定其构成商业诋毁。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诉李某商业诋毁纠纷案,判决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9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本只想利用“某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赚取流量,不曾想却构成了商业诋毁,被法院判决道歉并赔偿对方9万余元。法院的判决表明,个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引流并从中牟取商业利益,不但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也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判决,彰显了司法对利用虚假视频博取流量损害他人商誉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零容忍,不失为一记响亮的法治警钟。
商誉权,是指企业等经营者对其在所创造的商誉中,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依法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分别为侵权行为设置了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刑法》第221条设置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诋毁竞争对手商誉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罚的惩治。
法律之所以对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全链条设置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除了旨在保护企业来之不易的商业声誉和名誉外,更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被告逆法而行,在其个人账号上发布“某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并在后续发布的视频中,对某某地图用“缺德”等词汇予以负面评价,其行为既与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又在实质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疑是咎由自取。
近年来,在流量为王的商业模式下,一些利欲熏心者为博取流量,利用假视频侵犯他人商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如此谎话连篇地对竞争对手造谣抹黑,不仅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形象,也让政府精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努力付之东流。因此,不论是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量,都有必要对这种利用虚假视频博取流量侵犯商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惩。
虚假视频沦为非法逐利者博取流量的工具,在一程度上与司法裁判的警示威慑不足相关。从过往实际情况看,因被侵权的企业等经营者在这方面自证清白需要付出艰辛努力,大多不愿主动及时维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利用虚假视频博流量构成商业诋毁的个案并不多,让不少尝到甜头的非法逐利者和效仿者滋生了此举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侥幸心态,而乐此不疲地发布虚假视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博取流量须循法而行。面对非法牟利者利用虚假视频诋毁他人商誉而致营商环境受损的客观现实,相关部门在鼓励被侵权企业及时主动维权的同时,相关职责部门还应充分运用司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公众以案为鉴地认识到利用虚假视频博取流量是一种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此,才能营造出博取流量须与法相向而行的浓厚法治氛围,倒逼有此歪念者不敢肆意妄为。
文/张智全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