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其中,条例将“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情形纳入适用范围,加大了保障力度。这意味着,广东户籍人员在外省见义勇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12月10日《法治日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因如此,社会各界都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肯定,各地也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褒奖。与其他地方立法相比,广东省这种对“自家人”在外地见义勇为也予以奖励的立法,既体现了对见义勇为之举的充分肯定,也是奖励见义勇为者的一种立法创新,彰显了法治进步。
或许有人认为,在立法上对外地的“自家人”见义勇为后给予褒奖,虽能体现对这类人员的关爱,但在外地政府对其奖励后再对其褒奖,是重复奖励。其实,褒奖见义勇为者不能只算经济账,对于甘冒风险的见义勇为者,再多的奖励都有必要。在这种意义上,广东省立法奖励本辖区在外的见义勇为者,虽然表面上看有点“不划算”,但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角度“算大账”,更有其积极的一面。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风险极高,不但可能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更有可能让见义勇为者面临人身伤亡等多重风险。也正因此,现实中不少人对见义勇为有了更多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依法保障的后顾之忧,当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和突发灾难时,总在“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畏缩不前。因此,打消社会的种种顾虑,让更多人吃下敢于见义勇为的“定心丸”,需要给予更多正面评价,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奖励。
法律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广东省立法对本辖区在外地的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能让身处外地的“自家人”在“双奖励”的正向激励面前,进一步涵养“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浩然正气。这对于促进见义勇为良好风尚的形成、实现社会治理的持续向好都大有裨益。
不管见义勇为者身处何地,其行为本身就可以激励更多人,产生深远而广泛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当身处外地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来自本省份的真切关爱后,会更主动施以援手。从这种角度讲,广东省立法对本辖区在外地的见义勇为者给予辖区内见义勇为者同等奖励,虽在“小账”上有所失,但在“大账”上却推动见义勇为蔚然成风,可谓意义深远。
无论任何年代,社会都需要见义勇为者。以法的名义为本辖区身处外地的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把在外地的见义勇为“自家人”纳入奖励范畴,是肯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一次生动的立法实践,彰显了法治进步。这必将在实践中激励更多人不论身处何处,也能心无旁骛地见义勇为。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