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官网更新一则对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某宇控制使用48个证券账户,操纵23只股票,被证监会罚没3478.05万元。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出重拳”。据公开数据统计,截至12月9日,年内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操纵市场行为共下发2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含3份上市公司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责任主体61人(家)次,合计罚没金额超23.52亿元。其中,有9份罚单罚没金额均超过1亿元。在市场禁入处罚中,还出现了身份类禁入、交易类禁入并用的罚单。
“年内,操纵市场罚单数量、力度显著增加,这是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技术提升、法律法规完善和投资者保护意识增强的结果。”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了监管机构打击市场操纵的能力。近年来,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此外,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也推动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举报和揭露。
加大打击力度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紧盯内外勾结型操纵市场,加大查处力度。《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提出,“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
从操纵品种来看,涉及A股股票(24份)、新三板股票(1份)、期货合约(2份)、LOF基金(1份)。
年内处罚金额最高的是针对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期间,刘某涛、娄某控制6个证券账户,影响新三板公司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证监会予以“没一罚三”,合计罚没3.35亿元。
“无论是在哪个细分领域,任何违反市场规则、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田利辉表示,操纵市场的手法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监管机构必须具备跨市场、多维度的监控能力,以确保各类金融市场都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运行。
从处罚力度来看,除了罚款,在上述新三板股票操纵案中,证监会分别对两人采取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种市场禁入措施。除了对刘某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外,证监会还对刘某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即“交易类禁入”),对娄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2021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新增交易类禁入,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证监会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此后,在市场禁入的罚单中,交易类禁入处罚较为少见。
“对于单纯的市场交易者而言,交易类禁入可以形成有效威慑。此次监管部门将两类禁入措施互相配合使用,实为罕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表示。
立体化追责提高违法成本
近年来,监管部门强化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立体化追责,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监管威慑力。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较为常见,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民事赔偿案例较少。
今年以来,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例增多。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9月2日消息,福州中院对8名投资者诉被告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5万余元。9月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公告称,南京中院对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文峰股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投资者向操纵人索赔的案例并不多见。”陈波表示,在文峰股份案件中,各被告使用的操纵手法较为典型,同时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交易金额和利益分成的比例较高,二审判决后将产生较强的示范效果,对市场各方均将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新“国九条”提出,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体系,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对操纵市场的严厉打击,可以净化市场环境,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田利辉表示。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