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潜水员下水后两分钟就出意外身亡,事发后,公司向承保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理由是“猝死”,认为死亡因其自身有潜在的自然疾病导致,可免责。
2022年8月,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行业类别:建筑安装业,保额5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猝死的,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023年3月,该公司员工陈某等人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陈某穿着潜水服拿着气囊下去封堵下水管道,过了两分多钟,地面人员见陈某没有上来,遂拉动保险绳让陈某上来。到井口的时候,陈某已经没有力气,地面人员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同时报警。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该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130万元,家属同意将所有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该公司。
此后该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其予以理赔。保险公司辩称,“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六小时内发生意外事故,陈某在作业中并没有发生意外的特征或情形,且其一直患有高血压疾病,系“猝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后经法院调查,引起陈某死亡的情况为“窒息”,真实死亡原因为“被封闭于或陷入低氧环境”。
建邺法院判某保险公司向该公司支付赔偿款。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典型意义为意外伤害保险要求保险事故必须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这是其有别于一般身故保险在费率精算上的必然要求。医学上“猝死”并非指身故的真实原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乃外力所致,那么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文/建砝 王俊驰 任国勇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