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小李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学生在校安全问题一直是家校共同关注的话题,也是产生纠纷和争议较多的地方。学生在校园中出现了安全事故,即便是学生自身的原因,一些学校对此承担了无限责任。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管理者,以及学生安全的维护者,基于后果风险而投鼠忌器,只能采取更加审慎的措施,有的学校甚至开启过度保护的模式,让孩子即便是课间也只能在教室里和座位上呆着。
究其原因,就在于责权利产生了偏差和倒置,“尽责免责”的法定原则未能得到实现。从调查的情况看,61.9%的受访家长认为原因是家长希望孩子在校绝对安全,催生了学校“不出事为主”的管理模式。《民法典》中新增了“自甘风险”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但梳理2021年以来北京的23份相关案件判决书,其中学校无需承担责任的仅有1起,能够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不多。“承担了一切”的学校被捆住了手脚,也就只能延续过度保护的既定原则。
“一闹就有好处”成为潜规则后,校方就无法放开手脚去有效保护孩子,促进他们自由而健康的成长。要改变此现状,就需要从“按闹担责”向“尽责免责”方面转变。基于责任的划分和后果的承担,不再以家长的情绪反应作为决定因素,而应当以是否应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以及所履行职责的比例,作为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要学校尽到了相关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免除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学校在组织足球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比赛场地也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学生受伤后又获得了及时的伤情处置和并通知家长,未加重受伤者的伤情,已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受伤的其他学生也未存在伤害性故意,学生受伤属于预期中的意外,因而符合“责任自担”的情形。
此判决看似无足轻重,放诸于现实中却有标志性意义。恰如不少法律人士所称,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判决,重申了“无过错者免责”的法定原则,为作为管理者的学校松绑,真正厘清了各方的责任边界,实现了责权利的有机统一。随着“尽责免责”的原则得到贯彻实施,解开了校方“无限责任”的安全锁链,可以让他们轻松上阵。
一项调查显示,60.4%的受访家长建议将课间活动纳入学校“双减”目标及教育教学考核中。学校尽责免责判决让“按闹担责”不再成为羁绊,法律判例还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相信随着更多类似案例的宣判,责任的界定就能回归于事实与法律,并由此实现学校、家庭、社会三方责任的回归,最终在平衡中形成强大的合力。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