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直播、全年无休,还能和观众互动的AI主播,购买使用后却被平台判定违规,可以要求退货吗?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采购数字人克隆系统直播 使用过程问题颇多
根据公开案情,2023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数字人克隆系统”合同,约定A公司以2.8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购买一套数字人克隆系统用于直播,该系统将使用A公司的商标名称,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约定,B公司仅提供数字人克隆系统和技术维护升级等,该数字人克隆系统不是直播产品或直播技术,如A公司后期在各大平台直播的过程中出现封号或违规的情况,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及损失与B公司无关。
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2.8万元货款,B公司将该系统安装到A公司的计算机上。然而,A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仅使用该系统进行数字人直播的,极易被平台判定为录播、低频互动等违规行为从而导致禁播,且该系统存在使用不流畅、效果不佳等情况。
双方后续就安装、调试和测试涉案软件等事项多次沟通,但A公司认为B公司多次远程操纵后该系统仍然无法正常使用,且该系统并未依照合同要求使用A公司商标,也未提供不联网的使用方法,A公司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B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
法院审理
A公司直播过程中出现违规 B公司均不负责
根据法院审理,A公司向B公司采购的数字人克隆系统,实际为使用声音驱动人物口型技术软件配合事先录制的真人视频,供平台直播或者配合直播使用。B公司已向A公司交付该数字人克隆系统软件,并通过远程操控帮助A公司进行安装、测试。A公司后续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使用该系统进行数字人直播时会被平台判定违规,且系统本身存在任务推送不稳定、互动功能较差等问题,因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B公司提供的是技术系统而非直播产品,A公司在直播过程中出现封号和违规情况等,B公司均不负责。系统一旦完成交付,A公司不能以未实际使用或使用后效果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退款。因此,A公司在后期直播过程中出现的封号和违规情况,与B公司无关。
关于A公司提出的定制系统未使用其商标及B公司未提供不联网(单机版)使用方法的问题,B公司此前已回复A公司商标可以自行更换,并已发送不联网(单机版)的使用方法,且这些问题均可通过售后服务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该两项理由均不能成为A公司获得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正当理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使用数字人技术直播 需符合平台监管规则并在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随着“数字人”技术的深入发展,声音驱动人物口型技术运用越发广泛,并为观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互动体验,但技术的更新迭代和创新设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数字人”替代真人直播,不仅可能违反相关直播平台的监管规定,影响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能带来深度伪造技术无序滥用等不良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便利时,要时刻保持警醒和理性。在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公司及个人使用深度合成的AI数字人技术配合或辅助直播时,应当符合直播平台相关监管规则,并在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与自然人名义或形象进行明显区分,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区分AI数字人标识,不得使用数字人主播从事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以确保新兴技术合法合规使用,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文/吴灵珊 张琳岚 刘湘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