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出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我国将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物项列管调整工作
法治日报 2024-11-22 11:31

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联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统一的《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重要改革举措。《清单》将承接分散在即将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并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与《条例》同步实施。

《清单》将有利于引导各方全面准确执行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政策,有利于提高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效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更好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畅通。

整合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两用物项是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这些货物技术或服务出口后如被不当使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影响世界和平和安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根据国际义务和实际需要,颁布两用物项的相关清单,分散在多项出口管制行政法规中,但当时并未颁布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而是通过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合并多项法律规章中出口管制物项目录以便于管理。

2020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了中国出口管制应当采用清单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涉及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国际义务履行的物项出口的管控。2024年12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制定、调整程序及相关要求,标志着我国在出口管制领域的法律框架逐步完善。

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制定《清单》是对现有已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进行系统整合,建立完整的清单体系和制度,暂不涉及具体管制范围的调整。我国始终秉持合理、审慎、适度的原则开展两用物项列管工作,目前已实施管制的两用物项数量仅700项左右,明显少于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来,中方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在广泛调查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产业、技术、贸易、安全等因素,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物项列管和调整工作。

商务部等四部门同时发布公告,2024年12月1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也不再适用。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出台《条例》《清单》等举措,是对出口管制法的细化,目的是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确保政策规定更加统一、规范、透明,增强可操作性。

界定专业术语明晰相关界限

记者注意到,在《清单》第一部分“清单的规范性说明”中,对一些长期以来业界存在诸多争议的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和澄清。

比如,“技术”是指在产品的研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信息和知识,包括通过技术资料或技术支持转移或提供的技术。

“技术资料”包括:蓝图、平面图、图表、模型、公式、工程设计和技术规格、手册与规程,及其被写入或记录在诸如磁盘、磁带、只读存储器等器件或其他载体上。

“技术支持”包括技术指导、派遣熟练工人、培训、传授知识和技能、咨询服务。

同时,《清单》明确对技术的出口管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信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知识,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

“软件”是指载入于有形媒体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或“微程序”的集合体。为此,《清单》明确,对“软件”转让的管制不适用于以下“软件”:(一)通常用以下方式提供给公众的“软件”:(1)在没有限制的零售点中销售;(2)专用于用户自身安装而无需供应商进一步具体支持的。(二)公共领域的。

同时,《清单》亦对物项的各生产流程和生产阶段划出了明确的边界:“研发”是指“生产”前的各个阶段:设计、设计研究、设计分析、设计概念、原型的装配和试验、小规模试生产计划、设计数据、把设计数据转换成产品的过程、外形设计、总体设计、布置。“生产”是指所有的生产阶段:建造、工艺设计、加工制造、装配(安装)、总成、检验、试验、质量保证。“使用”是指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维修、检修等活动。通过明确“研发”“生产”“使用”等术语的定义,为受管制物项的生产流程和生产阶段范围确立了清晰且分明的界限。

企业应对物项全面审视梳理

针对《清单》所列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出口管制法和《条例》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等行为,将按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分析认为,《清单》的发布对于出口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供了更明确的监管和执法依据,为出口经营者遵守法律、维护权益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清单》的出台标志着出口管制法实施进入新阶段,进一步细化了管制措施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出口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出口经营者的权益,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勋建议,出口企业应对其当前业务所涉及的各类物项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视与梳理,以明确界定受管制物项,对其进行准确的物项分类编码工作。针对受管制物项,企业应着手开展严谨细致的出口管制物项分类编码自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企业内部制度。目前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出口管制执法工作亦将趋于严格。因此,在企业内部构建一套完备的符合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若忽视在关键环节设置管控点,如未经自分类便直接出口导致企业从事“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等违规行为,将使企业面临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文/万静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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