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遇交通事故 双方对修车时间产生分歧 停运损失怎么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24 19:20

余先生(化名)与赵先生(化名)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赵先生负全部责任,余先生无责任。赵先生系出租车司机,事故后因修理车辆误工。因协商赔偿未果,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赔偿停运损失。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先生赔偿余先生停运损失2633元。

余先生诉称,其驾驶公司出租车与驾驶小型客车的赵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余先生车辆受损,经认定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赵先生因修理车辆误工15日,遭受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共计4437.5元。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故余先生诉至法院。

赵先生辩称,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余先生修理时间过长是因为赵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拖延支付维修费,其仅认可两天的修车时间。

庭审中经询,余先生有如下陈述:“2021年11月26日修理厂说差不多就修一天,还说保险公司直赔,但第二天保险公司还没支付。我问保险公司,他们说是在调查事故发生时赵先生车辆的营运状态。我联系赵先生,问他能否先付修理费,他也拒绝了。后来我等了很久他们一直没人处理,我就在2021年12月9日自行垫付了修理费并提车。现在该修理费保险公司已经给赔付完毕了。”对此,赵先生主张实际修车就是一两天,超出时间系保险公司原因,其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先生系出租车司机,其驾驶的案涉出租车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余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即承包金损失以及误工费系其合理损失。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余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赵先生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具体车辆停驶期间、实际停运损失并参照北京市出租车行业收入标准进行核算。

该案中,余先生与赵先生就车辆维修时间各执一词。对此,法院认为,赵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系车辆维修费用支付的义务方,其未及时支付余先生驾驶车辆之维修费存在主要过错,而余先生经沟通协商未果后未及时在合理期限内垫付车辆维修费亦存在扩大自身损失的过错。故法院根据合理的修车时间、因维修费支付而产生的沟通时间、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酌定车辆合理停运时间系8天。关于余先生主张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赔偿余先生车辆停运损失2633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被侵权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运营证、承包营运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关于合理的停运时间,被侵权人可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提车结算单等据此举证。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车辆时间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时间的,不计入合理停运时间。在修车辆的车主、实际承包营运人、侵权人均具有及时支付修理费以提取案涉车辆从而防止相应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双方均未及时向修理厂交纳维修费,以致产生扩大停运损失,双方对此均具有一定过错。故而被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积极与侵权人取得沟通联系并尽快进入事故善后理赔程序,即使被侵权人处于消极解决问题的状态,被侵权人亦应充分行使合法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被侵权人在事发后与侵权人的沟通等过程应当留存痕迹及保存证据,该些过程可能对于诉讼阶段认定双方过错比例具有一定参考及依据。侵权人在事故后应当正面自身过错,迅速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解决,逃避或者拖延只会导致错误的扩大蔓延,最终只会带来更大责任的承担。

通讯员/徐星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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