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孙辈如何继承遗产?《承欢记》里看继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03 10:00

承三春之晖,启一世之欢。阳春三月,一部以女主人公麦承欢为主线,融合亲情守护和自我成长的热剧《承欢记》登陆央视。温馨却不拖沓、冲突但不离谱的剧情,较真实地反映了当代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常见矛盾。其中,奶奶陈淑珍生前与亲孙子姚志明和继孙女麦承欢间的相处模式以及去世后对名下财产的继承安排就较为典型地反映了继承中的一些问题。今天我们就趁着剧的热度,聊聊继承那些事儿。

【剧情介绍】

亲孙子姚志明:奶奶陈淑珍与爷爷早年离婚,志明自幼就随爷爷、爸爸去国外经商,与奶奶阔别多年。

继孙女麦承欢:奶奶离婚多年后,因黄昏恋与承欢爷爷再次步入婚姻,成为承欢的继奶奶。二人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奶奶从小看着承欢长大,在承欢病重时伸出援手。承欢也自幼与奶奶亲近,特别在承欢爷爷去世、奶奶独自住进养老院后,承欢每周都会来陪伴奶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志明对奶奶隐形富豪的身份了如指掌,归国后也是在商言商地接近奶奶,想得到奶奶名下的兴安里酒店;而承欢却对奶奶的资产毫不知情,对奶奶的陪伴完全出自于对老人的感激和爱戴。

面对两个年轻人,温柔而坚定的奶奶生前在亲孙子志明和继孙女承欢间穿针引线,引导和治愈着他们,教给他们做人做事的道理;身后也早已订立了完备的遗嘱,将洋溢着家的温馨的花园洋房留给了匮乏亲情的志明,将需要传承烟火人情的兴安里酒店交给了热爱事业的承欢。

【法律看点】

问题1:亲孙子志明和继孙女承欢是否因血缘关系而在这份遗嘱中地位不同?

1.奶奶的遗嘱实为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实践中,我们通常将上述第二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嘱,而将第三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虽然都属于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相关财产,但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益人的身份。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论顺位;而遗赠中的受益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国家、集体。

2.志明和承欢是受遗赠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亲孙子志明和继孙女承欢都没有在奶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所以奶奶陈淑珍留给二人的实际上是一份遗赠,两人地位均为受遗赠人。

3.区别遗嘱和遗赠对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有何影响?

对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才能享有遗赠相关权利。所以,按照剧情设定,亲孙子志明和继孙女承欢均需要在律师宣读遗嘱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涉及的遗产将重新回到法定继承的范畴待分配。

遗嘱则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无需对接受作出特定意思表示即可自动获得遗嘱设定的相关权利。

问题2:如果奶奶没有订立遗赠,或者志明与承欢均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明确接受意思表示,巨额财产将如何继承?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如果奶奶没有订立遗赠,或者志明与承欢均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明确接受意思表示,剧中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顺序继承的规定,需要确定一下奶奶陈淑珍的法定继承人。

剧中奶奶高龄、其配偶承欢爷爷去世,那么奶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为其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按照剧情的设定,从“子女”字面意思上锁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为志明的父亲即奶奶的亲生儿子和承欢的父亲即奶奶陈淑珍的继子。接下来我们具体看看,这两个人是否都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我们先来说说承欢的父亲。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但从法条看,继子女并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中“子女”的地位,而需要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可以。通常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扶养关系的认定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2)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一般认为,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根据剧情,承欢爷爷和奶奶是黄昏恋,结婚时承欢父亲分居另过,在承欢爷爷去世、奶奶住进养老院后也既未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又未提供生活上的扶助,不符合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的标准,故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奶奶的遗产。

再来说说志明的父亲。按照剧情的交代,志明的父亲早年就离开奶奶去了国外,后来直到奶奶去世也没有出现。从身份上讲,志明的父亲作为奶奶的婚生子,当然享有法定继承奶奶遗产的权利。但,他在奶奶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却能在奶奶身后取得全部遗产,似乎透着点不公平,对不对?别急,往下看。

最后,法定继承制度具有身份性的特征,一般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然而,如果将继承活动仅仅限定在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之间,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局面,特别是如果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并不属于继承人,即使其与被继承人有非常密切的经济、生活和情感上的联系,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赠的情况下,也无法继承任何遗产。为避免上述不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种扶养,不是出于法定义务,而是出于道德,自觉自愿提供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扶助。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的鼓励和肯定。而且按照司法实践,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按具体情况甚至可多于继承人的应继份。

可见,剧中一直照顾奶奶的承欢在法定继承中仍然享有权利。虽然奶奶的生活花销自担,但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承欢与奶奶间超越血缘关系的纯粹又美好的亲情,无关金钱,只为真心,恰恰是奶奶最珍惜、最需要的。而这样的赡养同样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

遗嘱继承也好,法定继承也罢,继承只是财产传递的一种方式。财产之外,更宝贵的还是亲情。愿家家上演“承欢”记,每个老人都拥有和美晚年!

文/王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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