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 严禁向产科下达创收指标
南方都市报 2024-03-29 09:31

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3月27日,国家卫健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助产机构要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提升广大孕产妇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通知》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看病就医权益。

此外,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移交。

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等业务收入挂钩

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是《通知》的亮点之一。《通知》提出,助产机构要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合理设置门诊候诊区域,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营造温馨、舒适的分娩和住院环境。在优化服务方面,推进全面预约诊疗,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

在改善条件方面,《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结合院内资源调整优化,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

《通知》强调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努力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观察

再偏远也要保留一张“床”

必需的产床,一张不能少。

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

兜底离不开医务人员。一面是完善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努力保证产科医师收入没有太大落差,一面是针对部分产科变化调整,做好合理安排,注意温暖医务人员的心。

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偏远地区多保留一张产床,“母婴平安”就可能多添一份保障。“小家”的幸福,也是“大国”的牵挂。

确保“生得了”,还要“生得好”。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婴儿死亡率降至4.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5.1/10万,居于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全国住院分娩率为99.94%,基本实现全部住院分娩。

从多年前的“一床难求”,到如今部分产科床位出现闲置,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和人口发展变化,老百姓对助产服务的需求开始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

“一站式”产检服务、个性化分娩计划书、“酒店式”产后病房……越来越多孕产妇希望有更舒适的就医体验、更温馨的住院环境,“催促”产科资源因时因势优化。

优化已经“在路上”:助产机构要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严守母婴安全防线的同时,不断升级健康服务,产科资源调整兼顾两头。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说,未来还将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结合院内资源调整优化,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

生育是家之大事,也是国之大事。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莫不如此。让14亿多人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的医疗服务,不仅需要扩容医疗卫生资源,也需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和布局这些宝贵资源。

归根结底,要让更多人看得上病、看得好病,让健康这个“幸福生活最重要的指标”拥有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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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有投诉需求如何满足?二级以上医院需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就医过程中有投诉需求应如何满足?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通知》提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创造条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办法、纠纷处理流程和上级监督电话,配备视频监控、录音设备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尽可能设置在方便患者寻找的位置,门外悬挂标牌,写明投诉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一站式”投诉服务,接受走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元投诉方式。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与市民服务热线等平台的沟通联动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积极回应民众关切。

《通知》明确了要强化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向前一步,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反馈投诉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至投诉管理部门;患者不愿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先做好解释疏导和投诉记录,主动告知合法投诉流程和途径,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接诉即办”要求,及时向被投诉部门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文/杨存海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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