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公司负责人大胆搞“飞单” 风控防不胜防?近两年飞单为何这样多
财联社 2024-02-04 09:24

2024年首张“飞单”罚单披露,中泰证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涉多项违规。

湖南证监局披露的两张罚单显示,中泰证券湖南分公司及时任负责人杨文明,双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湖南证监局查明,中泰证券湖南分公司及前负责人杨文明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提供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利益冲突的投资建议、直接推荐非中泰发行或代销的私募产品、通过为其他机构介绍客户或亲属直接获得提成、向他人提供公司托管产品的未公开信息、微信群管理缺失、手机备案信息不完整、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近年来,涉私募“飞单”时有发生,与两大原因有关,一是私募产品所需单个客户投入资金大,券商营业部资深员工或高管掌握“资源”;二是私募“飞单”佣金提成较高,容易引诱证券从业者冒险。相关“飞单”私募产品风险高,未通过正规渠道,产品引进、筛选等正规流程,投资者极易受到风险波及。

触发多个违规内容

上述中泰证券湖南分公司及前负责人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其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为,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私募“飞单”易多发

近年来,“飞单”时有发生,涉及私募产品的“飞单”似有增多之势。

2023年5月,兴业证券江西分公司一位经纪人在任职期间,向他人推介非兴业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该经纪人被江西证监局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年3月,云南证监局发布罚单,施赵东在担任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年7月1日,四川证监局披露罚单,经查,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二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因此对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四川证监局对周某飞、韩某勤分别处以出具警示函的处罚。

2022年3月,安徽证监局发布罚单,中金财富马鞍山印山路营业部不仅存在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的问题,而且还存在营业部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问题,该营业部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陈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同被实施警示函处罚。

2022年1月,广东证监局发布一张罚单,光大证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为,广东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谨防受到“飞单”销售侵害

江西证监局此前介绍称,证券从业人员私自销售非所任职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即“飞单”。“飞单”的金融产品通常被包装成“高收益”“低风险”,要求投资者将购买资金直接划付到销售人员指定的账户,而非通过正规金融机构APP等客户端渠道。因此,此类金融产品风险较大,极易使客户遭受损失而引发纠纷。

江西证监局指出,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不断加强对营销人员执业规范管理,督促其树立法治意识,规范从业。

投资者必须提高警惕,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不受高利诱惑,在购买产品时全面了解产品的出处、风险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受到“飞单”销售的侵害。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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