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高铁被其他旅客行李砸伤 铁路公司被判赔医疗费和交通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1-31 19:53

每年春运,在外工作、求学的人们怀揣着对家乡和亲人的思念踏上归乡的火车,如果乘坐火车受伤应由谁来负责?1月31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女子乘高铁时被其他旅客的行李砸伤,铁路公司被判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

刘女士(化姓)乘坐高铁从南昌前往北京,列车即将到站时,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刘女士的头部,造成头部外伤流血。事发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刘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化名)。

列车到站后,刘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刘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铁路公司辩称,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箱为小林所有,刘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林述称,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该事件,刘女士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案中,刘女士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发生受伤,并非刘女士本人身体原因或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故铁路公司应就刘女士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虽铁路公司以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刘女士受伤情形,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案中,旅客刘女士受伤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过错造成的,承运人铁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旅客,安全是乘坐火车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项,应遵守安全员的引导进行安检、有序乘车、放置行李,如发生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事故时,可向列车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列车承运方应当进一步加强旅客安全保障工作,对乘车过程中的事故风险点进行排查处理,做好安检工作杜绝违禁品进站上车,车辆启动前检查行李放置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处置人员,维护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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