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揭开新型金融腐败的隐秘面纱:以权谋股、以股牟利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1-2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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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买卖股票”......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去年以来金融领域落马干部的案情时发现,有20余人的通报中出现与企业股份、股权或股票相关的违法违规情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近期也连发两篇文章,揭开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的“面纱”和“以股牟利”的“隐身衣”。文章指出,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以股牟利”问题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呈现出典型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特征,派驻金融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正加大对“以股牟利”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惩治力度,同时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推动被监督单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

违规炒股

用内幕消息获利

利用内幕消息炒股获利是监管部门一直重拳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深受广大股民诟病。但一些金融领域的干部知法犯法,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去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3年金融检察工作案事例,其中一则案例为孙某峰受贿、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内幕交易案。根据最高检披露的详情和此前的公开信息,不难发现,孙某峰其实正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原司长孙国峰。

根据最高检披露的信息,2014年7月至8月,孙国峰从时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某某处获取了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并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股票账户以929万余元买入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同年9月,上述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4月重大资产重组成功并复牌交易,复牌后该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涨。2015年6月,孙国峰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1109万余元。

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内幕交易罪对孙国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10万元。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原行长张东向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鹤年都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据了解,党员干部并非不能炒股投资,但正常投资行为与违纪和涉罪之间有明确界限。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员干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并同时规定了七种禁止性行为。

重庆市纪委监委申小辉表示,实践中,党员干部较为常见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款炒股,主要指借用本单位公款或借用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此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应根据挪用金额大小判断行为性质,挪用金额超过5万元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未超过5万元的,仍属于挪用公款性质,可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

二是“后门”投资,主要是指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基金投资。这里的“后门”指的是违规投资行为与自身职权密切相关,多数情况是行为人通过职务行为获取或者换取内幕信息,信息获取方式非法,可根据交易金额、次数和获利金额等因素判断行为性质,达到立案标准的以内幕交易罪论处;未达到入罪标准的,可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

三是公时私用,主要指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实践中,应根据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的交易次数、买卖频率、持续时间等情节判断行为性质,对于情节较重的可认定为违纪。

隐身幕后 

利用“影子公司”以股牟利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深化对“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而以亲属名义注册公司,让其充当‘牵线木偶’,自己隐身幕后,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为公司承揽业务,用于谋取私利或长期进行利益输送,是‘影子公司’的常见表现。

“我是不走明道,走其他的所谓路径。商人把钱送到我办公室,我也不会要的,(但)比如说他是用股票的这种方式,而且不是直接给我本人,给我家里人,就是另一种结局了,我就是动这些脑筋动坏了。”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在近期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中道出了自己的“歪脑筋”。

纪录片曝光了范一飞的主要敛财手段:他以弟弟经营的投资公司为幌子,以无偿收受行贿人公司干股等方式牟利,“靠金融吃金融”。行贿方提供一个“投资”项目,设置一个金融产品,由范一飞弟弟范侃的公司出面以“投资”作为幌子,就能获利丰厚。甚至有时候,所谓“投资”根本不出钱,只是签一纸虚假协议。

在专题片中,出现了一名涉案商人刘某。范一飞帮他承接了一个手机银行相关项目,与此同步,范侃的公司就和刘某的公司签订“协议”,名义上是收购刘某公司部分股权,实际上范侃一分钱都没出,就是白收刘某给的“干股”。

利用精心设计的“影子公司”获利的还有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调查发现,孙德顺是利用“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来完成利益输送的典型,其专业化、复杂化程度相当罕见。他安排两名老部下作为代理人,开设了两家投资平台公司,两家公司前台的所谓法人,实际只是为孙德顺代言的“影子”。

孙德顺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

一方面,孙德顺在中信银行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老板批贷款;与此同时,这些老板有的以投资名义,将巨资注入他实际控制的平台公司,有的则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平台公司用这些老板提供的资金投入那些老板提供的项目,以钱生钱,和老板们共同获利分红,形成利益共同体。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用“影子交易”为利益输送再蒙上一层迷雾。

举例来说,2014年底的时候,有一家能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因为这家能源公司已经出现了债务危机,是一个高负债的企业,一般不会发放贷款的。但是在孙德顺干预下,这笔40亿的贷款发放给企业,很快就形成了不良资产。为了表示对孙德顺的感谢,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和孙德顺控制的平台公司签署了一个增资协议,这样就完成了利益输送。这家能源企业通过所谓的股权投资协议,让孙德顺控制的公司实际获利达1个亿。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原主任王宗成也是通过股权代持层层嵌套变身“影子股东”。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文章披露的信息,他利用发审公权力寻租,按照“上市前介绍投资、上市中帮助过关、上市后承诺回报”的模式享受股权溢价,规避纪法约束,与不法商人形成利益同盟。上市前介绍“金主”与拟上市公司对接入股,以股权代持的方式成为“影子股东”,公司上市后分享“暗股”减持变现带来的巨额收益,并约定退休再拿回“好处”完成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逖也以影子股东入股多家拟上市公司,在企业发行上市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手段隐蔽 

打着“投资入股”名号谋取私利 

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去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发现,至少有9名金融机构干部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8人有“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还有6人存在违规投资行为。一些党员干部以个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名义,打着投资入股的名号,披着分红、收息等收入外衣,以隐蔽方式谋取私利,但最终也没能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

据了解,金融监管干部最多入股的就是各地未上市的地方性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每年有可观分红,一旦上市就可能身价暴涨。

2024年1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一审获刑四年半。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邓建华在担任永州、邵阳、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以老乡邓某某、堂妹夫彭某某名义投资397.96万元入股2家农商行和1家村镇银行,违规获利179万余元。

邓建华在忏悔录中说,这些年原银保监会出台了不少关于规范系统人员投融资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投资包括以他人代持等形式入股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而其作为分局局长带头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多次报告自己零持有,并设计资金空转痕迹虚假转让,以规避组织抽查、隐瞒事实真相。

根据湖北省纪委的通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德高就曾以“投资入股”为名收受贿赂。2005年至2014年,杨德高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客户处处长、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他3名国家工作人员一同帮助仙桃市某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获取贷款。其间,杨德高等4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提出向该公司投资200万元并每年获取定额分红,赵某某为感谢杨德高等人在公司贷款审批等事项上的帮助,同意该“投资入股”方案。2007年至2014年,杨德高等人先后7次从该公司获得“分红款”共计800万元,并收回本金200万元。案发后,经鉴定,杨德高等4人共获取高于出资应得收益748万余元,其中杨德高获取高于出资应得收益374万余元。此外,杨德高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学文安排特定联系人作为“白手套”前台投资,自己隐身幕后操盘。在中信银行贵阳分行任职期间,行贿人应某向其透露,某医药企业将进行股票定向增发,邀请吴学文参与并承诺稳赚不亏。吴学文通过特定联系人,用联系人父亲的银行账号投资,并在股票价高时提前赎回,赚取巨额利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股票定向增发存在锁定期,吴学文在锁定期期间要求提前赎回收益其实是赎不回来的,这笔收益是应某自己垫钱给他的,这次投资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也发文揭开违规投资入股“面纱”,直言“手段隐蔽、伪装性强,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问题多发。”

文章称,从查处案例看,党员干部较为常见的违规投资入股行为主要包括投资类、干股类、持有类等具体类型。投资类即以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名义投资入股与本人职权有关系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入股管理和服务对象经营的公司、本人管理的项目工程等;干股类即利用职权入干股参与定期分红,此类情形主要集中在资金项目密集型行业领域;持有类即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等其他违规投资入股行为。按持有方式,违规投资入股可分为直接持有和他人代持;按出资方式,可分为实际出资和权力变现;按入股时间,可分为即时入股和期权入股。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往往借用家人、亲属、朋友等人名义,通过隐名代持、多层嵌套、长期回报规避监管或调查。

“以股牟利”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将被严厉整治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次全会部署,深入研究腐败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和规律,持续加大惩治力度,推动进行系统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隐身于各种投资交易行为背后。虽然有各类复杂证券投资产品加持,但是剥开其隐形外衣,能够看到本质都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以股牟利”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容易滋生风险隐患,带来不良影响。一方面,部分腐败分子接受他人请托为风险公司提供帮助、泄露消息、出谋划策,掩盖、延迟风险揭示与处置,易诱发风险事件,冲击金融市场稳定。另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与资本市场不法主体勾连,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营商环境和市场生态。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的发文,派驻金融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加大对“以股牟利”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惩治力度,同时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推动被监督单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

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深入开展证券发行审核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离职人员管理,完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持续开展离职人员突击入股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督促系统内各级监管机构坚守职责定位,持续强化股东资质穿透核查,严厉查处涉及监管干部的股权违规代持行为。

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针对吴学文等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集团党委加强对参股企业管理,排查清理股权代持行为,强化品牌管理和监测。同时,推动加强行贿治理,严厉打击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输送利益等行为,倡导廉洁守法、合规营销的经营理念。

驻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做好“后半篇文章”,将查办案件与整改治理、警示教育相贯通,查办“以股牟利”相关案件后,向建设银行总行党委、案发机构、主管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及提示函,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监管上的风险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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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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