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间门市十余年产权之争:女子买下获产权证书 小区业主称是共有空间应撤销
成都商报 2023-11-07 14:31

因为一间位于楼梯下方空间的“门市”,达州市开江县的刘长梅陷入了一场与小区业主之间纠缠十余年的“产权之争”。

2011年1月,刘长梅花7万元购买了开江县“清河广场E幢1-21门市”,后来获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门市面积有16.49平方米。记者现场探访看到,该门市位于清河广场一商住楼底层楼梯下方空间处,旁边有楼道可上二楼。门市所属楼栋有7层,地上3层为商业,4楼至7楼为住房。

2022年,清河广场小区E幢业主因要加装电梯需占用门市面积,牵出一场纠缠十余年的门市“产权之争”,至今尚无最终结果。对刘长梅来说,这间门市是她通过正常交易取得的,而且还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自己毫无疑问地拥有门市产权。但在业主们看来,楼梯下方空间属于共有空间,该门市产权不合法应予撤销,并提起行政复议。双方由此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事件缘起:她买下一间“楼梯间门市”十余年来围绕产权发生多起诉讼

近日,在达州开江县,刘长梅向记者讲述了关于这场门市“产权之争”的来龙去脉。

时间回到2008年,清河广场小区业主刘小芹一家在开江县清河广场E幢1-21门市搞个体经营。刘长梅打听到这个门市,并且有产权。因此,她联系到张伟(清河广场开发商儿子)的代理人王小奎及张伟母亲陈久琼购买了这间门市。2011年1月之后,清河广场E幢1-21门市被过户到刘长梅名下,紧接着办完房屋产权和土地等相关手续。然而,刘长梅买下这间门市之后,一切并不顺利,而后开始了纠缠长达十余年的“产权之争”。

尽管刘长梅已买下这间门市,但刘小芹一家人仍在使用。虽经刘长梅多次交涉,对方一直未搬离。随后,刘长梅起诉易礼权、刘小芹、刘茂珍一家三口。不久,刘长梅与被告易礼权、刘小芹、刘茂珍(易礼权之母)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在开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刘长梅称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返还被侵占门市及租金。

但三被告以门市是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对刘长梅的房屋产权登记有异议,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刘长梅的房屋产权证。随后,易礼权、刘小芹和刘茂珍一家三人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开江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张伟和刘长梅列为第三人。

2012年4月19日,这两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同日判决,行政诉讼撤销刘长梅的房产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房屋所有权,法院认为楼梯间的下方空间系业主的公用面积,不能作为门市出售,虽然房管所对其进行了产权登记,其行为与相关规定相违背,其公示应当无效。

同时,民事诉讼支持了被告刘小芹、易礼权、刘茂珍三人诉争房屋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应确权为个人所有,驳回了刘长梅的诉讼请求。对此,刘长梅和开江县房管所均不服,刘长梅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开江县人民政府、张伟、刘长梅对行政诉讼提起再审申请。

2012年9月27日,民事诉讼二审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年之后,2014年5月6日,行政诉讼也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开江县人民政府、张伟、刘长梅的再审申请”。

为了收回门市,张伟起诉刘小芹、易礼权和刘茂珍一家三口排除妨害纠纷,法院认为“楼梯间应属于业主共有,易礼权、刘小芹等同样不能独立享有占有权,应恢复其占有楼梯间的功能和原状”。随后易礼权两夫妇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年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同年8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均认为易礼权、刘小芹、刘茂珍无权占有,随后,张伟申请法庭执行,拿到了该门市钥匙,随后将门市钥匙转手给了刘长梅。此后,刘长梅将这间门市予以出租。10月27日,刘长梅告诉记者,为了拿到这间门市的钥匙,自己打了四场官司,开发商又打了两场官司。

再起风波:她发现“门市产权被撤销”提起行政复议恢复产权登记

2022年12月,为出入方便,清河广场E幢15户业主商量安装电梯,计划从刘长梅的门市处挖电梯井,约需占2个平方米。在协商安装电梯期间,业主易礼权拿出2012年自己提起的行政诉讼判决书发到业主群内,得知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刘长梅门市产权证书,业主群顿时“炸开了锅”,大家均认为刘长梅的门市不应有产权。2022年12月,清河广场E幢业主申请行政复议,现场质证时,其余业主方拿不出证据,2023年3月3日自动撤销行政复议并终止。

今年6月1日,刘长梅接到其门市租客打来的电话,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称门市要被拆除,刘长梅赶往现场,据执法人员手里资料显示,这间门市的产权已被撤销。随后,刘长梅立即回家拿出门市购买相关手续和发票以及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到综合执法局得到证实。

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门市产权,对此,刘长梅表示“不可理喻”,6月20日。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载明:开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开江行初字第4号之判决内容:“二、撤销被告开江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转移登记给第三人刘长梅的房权证开江字第201100023号房屋所有权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达中行终第23号之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长梅介绍,工作人员称《情况说明》是撤销自己产权的依据,依据是10年前的判决,她申请行政复议门市产权。10月8日,因撤销门市程序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恢复刘长梅的门市产权登记。

记者联系上开江县房管所负责人于礼忠,他介绍,2004年确实发出公示清河广场E幢1-21是门市。针对双方的争议,开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苏颖表示,目前只有相信法院的相关判决,通过合法渠道撤销门市产权。

律师分析:涉事“楼梯间门市”是否属业主共有空间?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介绍,商住一体栋楼是一个整体,公共区域属于业主,依据法院判决应该属于共有空间为全体业主所有。产权登记是以登记为准,有判决否定了产权登记,需要及时履行。陈小虎表示,目前,刘长梅已有合法产权证书,如果后面产权再次被撤销,刘长梅只有再找张伟,是因为她与张伟直接交易导致的损失。如果需要再次撤销不动产权证,是需要法院再次审理的判决书才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

四川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秘书长王建则表示,该门市并非公共空间,而是具有独立产权的门市,业主修建电梯占用该门市,侵害所有人物权。且现在安装电梯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必须安装,楼道和天桥都是给业主预留了通道,不影响业主出入,也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法院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之间相违背,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撤销门市产权登记,才有公有空间成立的基础。

文/张杨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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