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多年后,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重磅条例,此后怎样合规放飞自用无人机?
政知见
2023-06-30
+ 关注

新华社6月28日消息披露,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3条,明确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

此《条例》施行后,普通消费者如何合规放飞自用无人机?

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多年

缘何制定上述《条例》?

条例出台后,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此公开解读称,之所以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即大家常说的无人机,制定有关《条例》,主要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

从实践层面看,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航空管理制度是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模式设计的,缺乏有效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也难以适应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更新快、应用场景广等特点。

针对解读中提到的“黑飞”扰航等问题,政知君梳理公开报道显示,相关案例近年来并不鲜见——

2017年5月,重庆江北机场遭遇无人机干扰近4小时,致使140余个航班不能正常起降,造成上万旅客延误滞留;

2019年9月,郑州256路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一架2米宽无人机从天而降,造成交通事故;

2021年4月,深圳一无人机掉落,电池爆裂导致着火,差点引发附近工地火灾;

2023年3月12日,广西南宁青秀山景区,一名游客操纵无人机失误,砸到正在进行高空表演的女演员,致其脸部受伤。

事实上,早在2018年初,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就已经由官方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29日,司法部网站刊发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于剑署名文章。文章称,《条例》直面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九龙治水”“空域使用”“低慢小管控”“新技术监管”等难题,全面推进制度创新,建立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

前述两部门负责人在解读还披露,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总体上还是新问题,如何做到科学有效管理还需要继续探索,因此《条例》使用了“暂行条例”的名称,今后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缘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

上述《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不难看出,无人机飞行所涉及的空域管理问题,离不开军地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位民航领域从业人士曾在采访中向政知君介绍称,不论是有人飞机还是无人机,有关航空器上天都要占用空中通道、航线,这就涉及空域管理这一概念。空域是国家重要资源,需要规范管理来保证安全和合理利用。早前,我国由部队系统相关部门遂行空域管理职能。“例如,新建机场、新设航线等涉及空域的问题,需经过中央军委批准同意。”

不过政知君梳理发现,我国空域管理机构和其架构近年来已进行调整。

新华社2004年曾刊文介绍我国空中交通管制历程。文章披露,198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成立,国务院副总理任空管委主任,统一领导全国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根据中国政府网披露消息,2008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系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原总参谋部承担。

根据央视2021年4月消息,“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首次亮相。

彼时,公开报道分析称,与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相比,新亮相的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发生鲜明变化:机构规格由隶属于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中央机构。此外,“管制委员会”调整为“管理委员会”。

梳理此次公布的《条例》全文,政知君注意到其中有多处涉军表述——

《条例》总则明确,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条例》附则明确,本条例中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是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

《条例》第三章明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

《条例》第三章明确,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上方空域应划设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条例》第四章明确,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条例》第四章明确,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无人机反制设备

放飞自用无人机需要申请吗?

截至2023年初的数据显示,我国实名登记的无人机数量约83万架,年飞行小时达到了千万小时的量级,其中民用无人机占主导地位。

上述《条例》公布前,光明网曾刊发评论文章指出,针对性管理不宜“用力过猛”,因新技术带来了一些麻烦就“一刀切”砍掉,未免代价太大。

那么,此番发布的《条例》,针对普通消费者放飞自购民用无人机“一刀切”了吗?

担心是多余的。

前述两部门负责人就《条例》解读披露,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监管上需要适度体现差异化,不宜“一刀切”。

据此,《条例》按照分类管理思路,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既明确了一体遵守的规则,又规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梳理《条例》全文可知——

在适航管理上,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无需取得适航许可。

在飞行活动审批上,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的飞行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也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

在运营合格证核发方面,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后从事通用航空业务,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运行合格证。

在操控员管理上,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

资料 | 新华社 司法部网站 中国政府网等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政知新媒体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岩
编辑/张丽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