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虚假诉讼真逃债,请找检察院或报警
法治日报 2023-06-18 14:2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的王大姐与丈夫经过多年打拼,积攒了140万元存款。2017年初,经朋友介绍,将存款委托某资产管理公司代为管理赚取理财收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王大姐想收回钱款却多次索要无果。

2019年1月,王大姐将该资产管理公司和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本金及收益金共计150余万元。诉讼中,王大姐申请查封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2019年7月25日,法院判决该资产管理公司及张某归还王大姐15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大姐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王大姐作为多名债权人之一,申请参与分配房产拍卖款。没想到突然冒出一个杨某拿着一份建邺区法院作出的300万元债权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且优先受偿房产拍卖款。

“这几年要钱,从来没听张某提过他还欠这个杨某300万元,其他债主对此也毫不知情。会不会是两人相互串通,移花接木,使房产不被执行走,赖掉欠款?”王大姐烦恼之余又生出了一丝怀疑。

在亲友的建议下,王大姐来到建邺区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官了解相关情况后,向法院调阅该起案件卷宗发现,双方借款合同签署的日期正好是王大姐多次催债无果后起诉的前几天,签订合同后还未拿到借款,双方就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应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杨某却对此只字未提。在诉前调解中,张某、杨某两人异常配合,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法院立案出具民事调解书。

为了进一步弄清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张健围绕杨某提供的2019年1月4日至7日向张某转账的5次记录,调取了两人的银行往来明细。经审查发现,张某、杨某频繁与郑某等3名案外人相互转账,在调取几人的银行往来明细后,张某、杨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仅是他们几人之间循环转账的一部分。

经这番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官和办案民警共同研判案情,同步讯问多名涉案人员。面对铁证如山,张某、杨某等人无法自圆其说,承认通过虚假的抵押借款,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对两人之间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从而达到逃避还债的目的。

经查,张某经营了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和房产服务公司,因经营不善,从2018年起欠了多笔外债,陆续被多名债权人起诉。为避免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张某找到公司员工杨某,通过写假借条、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转账等操作,预想将来法院执行时,杨某可以优先受偿,从而保住自己的财产。

张某、杨某虚构借贷事实,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20日,建邺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张某和杨某还涉嫌虚假诉讼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张健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基本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的行为。

虚假诉讼多发生在借贷纠纷、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或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房产权属纠纷、劳动争议、破产案件等案件中。诉讼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异常情况,比如,诉讼主体之间有特殊关系、双方配合默契没有抗辩、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诉讼请求明显不合情理、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

虚假诉讼行为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的民事处罚,如果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构成虚假诉讼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通过打“假官司”逃避“真债务”,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案件事实,是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而且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到头来不但债务照样要还,而且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若遇到疑似虚假诉讼的情况,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是案外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张健介绍,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对于涉嫌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孙庆辉

编辑/王朝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