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订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的新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把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填补了法治空白,切中了规范个人求助以及关联行为的现实需求,回应了公众关切。这一立法动作具有里程碑意义,能为个人求助尤其是网络个人求助提供法治助力,防范治理一些乱象,助推网络个人求助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之前,慈善法并未将个人求助纳入其规制范畴,个人求助作为民事行为,作为个人的救济权利,适用《民法典》等法律。对于公开募捐,慈善法有严格的约束机制,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且只能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必须遵循规定的募捐流程。而个人求助则受限较少,凡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出现困难者均可发起求助,求助者拥有较高的自由度,既可以在个人自媒体发布求助信息,也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求助者对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获赠善款的使用拥有较高的自主权。
通常而言,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以及关联行为主要靠求助者、众筹平台的自律,靠众筹平台自建的审核机制,靠网友的监督。当然,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构成民事欺诈,资助者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会构成诈骗罪,司法部门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揆诸现实,这样的追责并不多见,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个人求助的监督制约处于一种乏力、无奈的状态。
在弱制约语境下,近年来,个人求助出现了种种乱象,比如,求助者虚构或者夸大病情,隐瞒财产信息,将善款用于求助目的以外的其他环节,使用善款不透明,当求助目的已达成或已消失时,仍然占据剩余善款用于个人消费。又如,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审核不严,甚至刻意鼓励、引导求助者造假,将求助者或网友引流到保险平台,到医院“扫楼”寻找求助者,恶意竞争,按单提成,截留费用过高。这些乱象让个人求助变了味,既让资助者寒心,增强戒备抵触心理,也可能伤害求助者的权益,拉低求助的效率和成功率。
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就为规范个人求助、治理相关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准和路径。这是一个积极的法律信号,有助于营造个人求助良性发展的氛围,凝聚监督和保障个人求助健康发展的社会共识。在慈善法的授权下,随着相关管理细则的制定,求助者、信息发布人的权利义务、众筹平台的非营利属性、审核责任、管理费率、行为“负面清单”、个人求助的程序、条件以及善款的使用、剩余善款的处置、监管保障措施、欺诈式求助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望得到明确,个人求助也会进入法治轨道。
法治助力让资助者的心里更明白,更踏实,能激发资助者或潜在资助者的参与意识,能给求助者带来更多更高质量的帮助。这一立法动作将个人求助及资助纳入了大慈善的范畴,给个人求助者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戴上了“法律笼头”,给公众的爱心善心加了一道法律保险,值得期待。
文/李英锋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