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二手车被偷换发动机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购车平台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
法治日报 2022-12-14 11:32

购买的二手车刚上路一个月就出了问题,送修后车主才发现发动机总成被换过。近日,消费者余先生诉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法院认定被告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平台返还余先生车辆合同价款17万元,并赔偿其三倍购车款49.8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2020年12月,余先生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辆车。一个月后,车辆出现变速箱渗油的状况,余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4S店告诉余先生,这辆车的发动机总成全部被换过。余先生找到购车平台索赔,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随后,余先生将该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平台返还购车款17万余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51万余元。

庭审中,某二手车交易平台辩称,其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但平台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已履行了如实披露涉案车辆车况信息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欺诈行为,余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辆交易的一方,应当对涉案车辆的状况具有高出一般消费者的、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本案中,被告通过第三方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并未查询到是否进行过维修保养。按照通常认知,二手车辆不可能没有经过维修保养。在查询不到相关记录的情况下,被告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查询,同时对涉案车辆进行更为认真、专业的检测。而本案中,被告未进一步对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进行核实,明显对该重要信息的缺失存在消极、放任的态度。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时,发动机号码牌明显存在异常,被告却称其对此不知情,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无论被告是明知发动机存在更换而故意隐瞒原告,还是被告未尽专门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发现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都是交易过程中未将其检测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被告对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沉默不告知,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而进行购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余先生与该二手车交易平台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解除,该二手车交易平台收到涉案车辆后返还余先生合同价款17万余元(包含购车款16.6万元,物流费、过户代办费用等5千余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49.8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说,在二手车交易中,卖家为了商业利益对二手车存在问题进行隐瞒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二手车平台进行线上交易,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车辆,很难发现问题。二手车交易平台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者,掌握大量二手车行业相关信息,在与消费者的交易中占据强势地位。为保证交易公平,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平台应承担相对更高的义务,诸如本案中对于发动机更换一事的查明,平台应当贯彻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平台责任。

文/张雪泓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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