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小区内充电自燃致1人重伤 车主被拘15日 物业被罚款4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9-01 17:33

据广西南宁消防救援支队消息,近日,因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自燃并发生爆炸致1人重伤,车主被警方处15日行政拘留处罚,小区物业公司被消防部门罚款4万元。

7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一住宅小区居民楼一楼因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自燃并发生爆炸,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1人重伤。

据了解,发生火灾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改装现象,车主陈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私自停放在建筑首层楼梯间,并从家里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7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8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处罚款4万元的处罚。

截至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亿。今年以来,南宁市已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152起。在《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有提到: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引起火灾,那就只有一个字——罚。

南宁消防部门提醒,租户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不私拉电线,不超负荷、违规使用电器,不在室内、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安全使用燃气;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出口;租户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东消除;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起火后要第一时间逃生,不要贪恋财物;租户可在房内配备手电筒、毛巾、逃生绳和灭火器,灭火逃生时大有用处。

对房东而言,也应尽到消防安全责任:地下室、半地下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严禁出租房屋作“三合一”“多合一”(居住、生产、仓储)场所使用,房间严禁使用可燃材料间隔;群租房每户配备不少于1具灭火器,出租房的窗户或阳台不得安装完全封死的防盗窗;不得堵塞出租房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定期清理易燃易爆物品。

物业也要做到:要严格落实高层建筑“三禁”,开展防火巡查,严禁楼道存放杂物、严禁楼道停放电动车、严禁管道井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要自备必要消防器材,物业应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以备不时之需;要确保疏散设施完整,火灾事故广播在安全疏散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要定期检测、维保,确保完整好用,同时强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等设施管理;要加强日常消防宣传,物业应当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适时组织社区、物业人员、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引导居民家庭配备防烟面具、手电筒等救生工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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