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外协助团伙走私成品油逃税千万,男子仅获利1.35万
潇湘晨报 2022-04-26 12:04

为了收取每次1500元的好处费,51岁的吴某多次前往我国领海外走私成品油,绕关偷运入境,偷逃税额达1100万余元……最终,吴某获刑3年2个月。

4月25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一起走私案。

走私油卸货时被查

裁判文书显示,51岁的吴某家住浙江省平阳县,文盲,无固定职业,有前科。1998年1月4日,其曾因犯绑架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为名,提起公诉。

同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开审理该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间,吴某受他人雇佣,跟随海船“顺达228”船,前往我国领海外从不明国籍油船接驳成品油,后绕关偷运入境,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附近水域,过驳给金某(另案处理)安排的江船再转运至苏州吴中郭巷附近码头卸油。

期间,吴某从金某处接收公海接油坐标、油船大机号,后转告“顺达228”船船长“老林”(身份不明)用于同油船对接,在返航途中监督船载成品油数量,接过驳成品油时拉油管等,每次收取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好处费。

2020年12月25日凌晨,“顺达228船”偷运入境的成品油在上述码头由江船卸油给油罐车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查获。

经称重,在油罐车内查获的涉案成品油共计81.02吨。经鉴别,上述涉案成品油符合车用柴油(IV)中的相关指标要求,2021年10月20日,由侦查机关依法变卖。

2021年8月25日22时30分许,吴某主动至上海相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上海浦江海关核定,吴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成品油9航次,偷逃应缴税额11053366.98元。

2021年8月26日,吴某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后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主动退还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期间,吴某通过家属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1.35万元,并预缴罚金2万元。

2022年2月2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雇佣多次,前往我国领海外押运成品油绕关偷运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1,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该院决定对吴某减轻处罚。

故该院判决,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万元予以没收。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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