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帮诈骗分子转赃款 男子为2600块钱被判两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19 13:32
男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办理2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还通过“刷脸”方式帮诈骗分子转移骗来的钱款,而如此助纣为虐竟只为了2600块钱。4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男子陈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
据了解,2021年6月,陈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北京市房山区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李某等6人9.8万余元,涉案银行卡内入账金额共计70余万元。
而后,陈某明知自已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将上述被害人的钱款予以转移,非法获利2600元。
2021年10月2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于案发后代为上缴违法所得260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系坦白;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后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通讯员 孙婷婷 吴卫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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