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导致“大狗咬小狗”,谁的责任?法院这样说
南方都市报 2022-04-14 07:30

“我的狗狗很乖的。”“我的狗狗那么小。”“我的狗狗不咬人。”……你是否也听过甚至说过这样的话?但这些都不能成为遛狗不牵绳的理由。珠海的李女士在小区遛狗时,自家狗将王先生家的小狗咬伤,王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支付治疗费97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及律师费5千元。记者从香洲区法院获悉,日前这起案件已经宣判。

小区遛狗大狗咬小狗

据介绍,事发当日,李女士用狗绳牵领其宠物狗在小区附近散步。当她走到小区门口时,王先生饲养的宠物狗也从小区大门方向跑了出来,并向李女士及其宠物狗跑去。在王先生的宠物狗跑到李女士宠物狗附近时,李女士的宠物狗突然返身咬住了王先生的宠物狗。李女士发现后虽然用力拉扯狗绳想扯开自己的宠物狗,但其宠物狗仍咬住王先生的宠物狗不放。随后王先生从商店出来用脚把两狗踢开。王先生见自家宠物狗被咬伤,要求李女士一同送宠物去医院治疗,李女士拒绝,王先生遂报警处理。后来,王先生自行带宠物狗到宠物医院治疗,共花治疗费970元。

“狗咬狗”闹成“人告人” 各执一词谁担责

因二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支付治疗费97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及律师费5千元。

王先生认为,自家宠物狗小比熊才8斤,非常小,不具有攻击性,不需要牵狗绳。而被告养的是大型犬只,与小比熊体型差距悬殊,事后还声称没有赔偿义务,不愿配合将受伤宠物狗送往医院救治,也不愿赔偿医疗费。他视宠物如孩子,宠物受伤对其打击极大,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李女士则辩解道:“事发当天,原告不仅没牵狗绳,还放任其宠物狗不管,甚至独自进了便利店。本人一直紧紧拉着狗绳,活动狗绳最长3米,但当时已拉到最短,仅有半米左右,因此宠物狗一直在本人可控范围内,不存在任何消极或放任行为。本人已尽到紧牵狗绳并提醒王先生带好自家宠物狗的义务,是原告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导致狗咬狗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更是于法无据。”

法院:双方各担责50%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饲养的狗体型较大,在原告的狗接近时,突然返身将原告的狗咬伤。事发时,被告虽有用狗绳牵领其狗,但仍未能做到有效控制,以致原告的狗最终被咬伤,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事发地属于规定中的严格管理区,原告在公共场所未对其狗使用狗绳牵领,放任其到处跑,已违反上述法规,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据此,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485元医疗费。

另外,对于原告主张其宠物狗受伤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原告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宠物狗被咬后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诉请中的律师费用,由于该费用不属于原告因其宠物狗被咬伤必然产生的费用,因此也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法官表示,近年来,饲养动物致损纠纷屡见不鲜。在动物侵权纠纷案件中,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有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行为人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但是,倘若存在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的情形,即行为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遛狗牵绳、注射疫苗等)的,即便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行为人至多也只能减轻责任,并不能完全免责。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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