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17岁少年盗窃,单亲妈妈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潇湘晨报 2022-04-07 14: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于2022年4月2日到北湖区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郴州北湖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因自幼失去父爱,单亲妈妈疏于管教而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于是向被告人母亲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17岁的刘帅(化名)书只读到了初中,随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她的妈妈刘某是80后,同时也是一名单亲妈妈。

202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帅和另外三个均不满十六岁的孩子,在郴州市北湖区某管理处大门口看见一辆电动摩托车未上锁,于是合力将电动车盗走。几天之后,刘帅等人在修理店给电动车充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840元。

其实,这并不是刘帅第一次盗窃。2020年9月,15岁的刘帅就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不满十六周岁未予执行。2022年3月15日,北湖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帅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刘帅的误入歧途,和母亲刘某有着脱不开的关系。法院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做父母是一门“必修课”,如果不合格,将被责令接受教育。

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北湖法院发出的全省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北湖区法院刑事庭负责人罗文法官介绍了被告人盗窃案相关情况。接受法官释法析理及教育指导后,被告人母亲刘某承诺会加强对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崇德向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方面的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该院主动与区妇联、团区委、区司法局、区关工委等单位对接,联系到心灵家园心理健康辅导老师。

在该院的“少年法庭”,指导老师、承办法官及各单位等为刘某补上了《懂,是爱的前提》《爱唤醒·‘未’爱而生》的法治教育课,同时要求其认真反思在履行抚养、监护、教育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告诫要学习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妥善修复亲子关系,希望刘某在法官、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帮助下,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起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做合格父母,依法切实担负起抚养监护教育职责,让孩子在温暖、快乐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不辜负法官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初衷。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基础和起点。《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

北湖区法院以此为契机,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推行了圆桌审判模式,成立了少年法庭,并努力将之打造成“审判制度规范化、刑罚适用轻刑化、帮教工作社会化、权益保护全面化”为特色的“少审品牌”,构筑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强堡垒。

今后,北湖法院少年法庭将灵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接受教育指导后,刘帅的母亲刘某表示:“今天我很震撼,很受教育,也树立了信心。感谢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指导。我一定将更多精力放到孩子身上,让他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家庭教育令》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有什么区别?

此前,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曾发布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主要意义是规范家长正确的履行抚养孩子行为。

2021年10月2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的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

原告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原告让小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本案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据此,天心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但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并规定《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令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有什么差别?

潇湘晨报记者从北湖区法院了解到,从案件类型看,天心区法院的是民事案件,北湖区法院的是刑事案件。从名称看,天心法院发布的是“家庭教育令”,北湖区法院发布的是“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二者从性质来看也存在不同,北湖区法院针对的被告人已有了实质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父母的教育缺失,监管不到位已经导致了未成年产生了实质性的危害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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