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 物业被判赔偿400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2 13:04
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楼下,被人偷走之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2日从北京门头沟法院获悉,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部分赔偿。
2019年2月,翟某电动自行车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被盗,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提供门岗值班服务。此案发生在深更半夜,侵权人行为可疑,物业公司依约应有24小时的安保人员盯班,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记录车牌号或及时报警,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属于违约。
另外,车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单元楼外,对电动车被盗也存在过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翟某经济损失400元。
法官提示:业主在小区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不代表物业公司一定要承担责任,而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此案中,虽然侵权人偷盗车辆的行为是造成翟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在侵权人偷盗车辆时,物业公司未依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提供24小时的安保服务,对小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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