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自己停车没拉手刹自己被撞伤,此时,司机是否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是否应依据第三人责任险履行赔付义务?11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今年2月12日,司机彭某停车时未拉紧手刹被自己的车撞伤,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6万余元,合计对其赔偿46万余元。对此,法院释疑称,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依法作出认定。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宁乡市双凫铺镇李某家,并将车停放在李某住宅的前坪,该停车位置由车尾往车头方向呈下坡状。彭某从驾驶位置下车后步行绕过其车头时,由于其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使车辆突然向前滑行,车头右侧与彭某发生了碰撞,之后车辆冲至屋前的稻田中并侧翻。该事故造成了彭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某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彭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彭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彭某是否能够作为普通意外受害者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因此,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法院也提醒大家注意日常用车的规范与安全,上车系好安全带,下车拉紧驻车制动,切莫因一时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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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