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醉酒袭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隆回县人民法院 2021-09-02 08:40

近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醉酒袭警案件,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本辖区内首例袭警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1时许,隆回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将醉酒殴打他人的被告人曾某某移交给花门派出所时,曾某某打了巡特警大队辅警孙某一个耳光。花门派出所民警卿某带领辅警王某等人随即将曾某某控制住,并将其带上警车准备送往隆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曾某某上车后踢了正在上车的卿某胸口几脚,又用头部撞击卿某左脸,并在前来增援的辅警王某腹部踢了几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了袭警罪。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意见。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近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遇违法犯罪分子暴力阻挠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还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正常执法管理秩序。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细化袭警行为并分别设置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变为七年。

本案是一起暴力阻挠人民警察执法案件,被告人醉酒殴打他人,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在民警到场依法处警的情况下,以扇耳光、用脚踢、用头撞等方式袭击执法民警、辅警,严重妨害民警执法。本案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依法适用修正后的现行刑法。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故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此外,警务辅助人员虽然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实施公安执法工作,只能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但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系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单独袭击辅警,符合《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又对辅警进行袭击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数罪并罚;如果人民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袭击辅警造成死亡、伤害后果的,可适用《刑法》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公民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冲动”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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