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织密法治栅栏让“刷脸”不再任性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7-28 15:15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人脸识别滥用被诟病已久,强制采集乃至偷偷采集人脸信息的现象,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普遍担忧,因此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予以限制符合民众的一致呼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民事权利保护的角度,将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适用侵害自然人格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司法解释明确,除了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等特殊情形之外,其它的场景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自愿同意的原则,自然人不知情、不同意、未授权情况下的强制、偷采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同时,对于应用较为普遍的物业“刷脸”,司法解释作了专门针对性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小区门禁刷脸不能是唯一的验证方式。

司法解释为防止“刷脸”滥用加密了民法栅栏,一方面为人身权利侵害提供了明确的保护,当公民被强制“刷脸”时,可诉诸法院,寻求保护与撑腰,鼓励人们对人脸识别滥用“说不”,形成制约;另一方面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更明细准确的依据,引导规范使用。

不过,防“刷脸”滥用只有民法栅栏还不够,司法保护往往是治理的末端,也往往只能基于个体的保护。而“刷脸”一旦被滥用,所涉侵权通常是一个群体,如小区门禁“刷脸”,侵权的对象则是小区全体居民,靠独个居民民事诉讼“讨说法”,显然很难解决好普遍性问题,况且这类诉讼收益小成本大,并不容易成为普遍选择。这也是“刷脸”滥用而又有恃无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防“刷脸”滥用,织密法治栅栏还得系统联动,司法与行政同步推进。司法解释明确了“刷脸”侵权的情形,对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加强监管,都有指导意义,相应的将这些侵权的作法纳入到管理的范畴内,明确其违法的性质,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的角度加以规制,发现滥用及时制止、处罚和纠偏,提供公民权利的前置保护。

文/木须虫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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