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8月起施行 五大制度把关“最严格的监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7-23 16:40

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出席,介绍相关情况。

他指出,《条例》简单概括就是“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强化疫病防控,生猪屠宰企业疫病防控的责任要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5443家,其中上年度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有1957家,占总数的36%。

马有祥指出,当前生猪屠宰业还存在行业集中度较低、产能严重过剩、监管压力大等问题。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此次修订主要是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体现。

一是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的生猪进入屠宰厂,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

二是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

三是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四是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五是风险监测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熊颖琪
编辑/赵红信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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