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装饰装修发生纠纷怎么办 二中院法官来支招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15 14:08

随着复工复产的有序开展,“装修季”如约而至,居民小区里的装饰装修又忙活起来,为提高群众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交易安全,避免纠纷产生,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相关提示。

案例

装修公司工作人员与业主签订增项“私单”引发纠纷

2017年3月,业主刘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装修公司为刘某家庭居室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及部分材料,施工内容包括抹灰、水电改造、墙体砌筑、吊顶安装等基础装修,不包括主材采购及家具定制安装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通过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订购了地板、瓷砖及全屋家具定制。刘某分别向装修公司及王某支付了对应款项。后因家具定制交付延误及质量问题,刘某以装修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并未包含刘某诉请的施工内容,而合同约定内的工程已于2017年4月竣工验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刘某主张的主材采购及定制家具,系与王某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且从双方微信往来记录可见,刘某自身对于选择以王某为履行主体处于明知的主观态度。在此情况下,刘某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此部分责任,缺乏约定及法定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院法官表示,此案为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私下与业主签订增项“私单”所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业主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出于价格原因考虑,“绕过”装修公司与其工作人员私下订立部分增项工程订单,而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往往也以质量、保修等同公司品质为诱惑。一旦发生纠纷,装修公司并非此部分施工内容的合同当事人,其拒绝承担此部分责任。同时,因业主对于私下订立合同的事实处于明知的主观态度,法院也难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为由支持业主的诉求。

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装修保修期纠纷

2019年1月,施工人黄某向业主陈某出具《收条》,载明:“本人今收到陈先生装修工程款5万元,累计收取工程款21万元,已全部结清。”后因厨房、厕所内发生墙砖脱落等装修质量问题,陈某要求黄某维修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黄某辩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且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无保修条款约定,拒绝承担保修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没有提交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其提交的《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而关于保修责任及保修期限,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法定标准予以确定。黄某关于其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中院法官表示,本案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导致装修合同保修期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的,保修期限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计算。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发包人竣工前擅自使用装修工程引发纠纷

2016年4月,某美容院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商铺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承担美容院商铺的内部精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170万元,工期60个自然日。工程质量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为两年。2016年5月,美容院在装修公司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8年2月,装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尾款30万元,美容院则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5月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美容院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美容院所述装修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一节,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美容院应就此另行解决。

二中院法官表示,此案为发包人在竣工前擅自使用装修工程所引发纠纷典型案例。此类纠纷一般出现在公共装修中,装修工程往往为公司、餐馆、美容院等经营机构。此类案件的发包人出于成本原因,往往急于开业经营,在工程尚未竣工前提前将装修工程投入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因发包人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情节,其再行以质量抗辩作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则很难成立。在此情况下,双方争议的实质已经属于工程保修范畴,应通过保修或维修解决。如承包人存在拒绝维修的情节,发包人可通过自行提起诉讼或于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案件中提出反诉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据了解,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二中院审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74件,其中,2018年58件,2019年122件,2020年94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此类纠纷主要涉及:装修工程款给付争议;装修工程质量争议;装修工程工期争议;装修工程施工范围争议;装修工程施工主体争议;装修工程量认定争议等。

经梳理分析,装修工程款给付争议多以施工人向装修业主追讨工程款的形式发生,争议点集中在钱款是否给付,未给付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装修质量争议主要包括施工工艺质量问题和主、辅材料环保问题,此类案件一般另牵连工程保修问题。装修工程工期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期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而装修工程施工范围争议、施工主体争议、工程量认定争议则更为复杂,涉及交叉施工、隐蔽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当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具备施工合同纠纷的一般特点;另一方面,由于装饰装修合同往往涉及设计、材料购买、安装、施工、质量保修等多个环节,各方权利义务较为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纠纷易发。

六成以上案件为家庭装饰装修纠纷

二中院法官介绍,在近三年实体审结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占比超六成,其余为涉公司、厂房、酒店等场所装修案件。在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多数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少数业主与包工头经朋友介绍认识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同时,此类案件中,纠纷多发生于装修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及保修环节。此环节中,施工方往往以业主拖延结算或拒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索要欠付工程款;而业主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延误工期为由,要求施工方承担保修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标的额亦呈现出上升趋势,案件标的额从数万元到千万元不等。发生纠纷原因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工程维修保修等各个环节。其中,工期延误与否、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为常见争议点。

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仍然存在无资质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形。部分案件中施工前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撤场时未办理结算。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往往以施工人无资质、违法分包等抗辩合同无效,拒绝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性强,施工周期较长,施工过程中变量多。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不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量确定,发生争议后,由于存在隐蔽工程,或是所施工工程被拆除或覆盖,无法鉴定的情况多,实际工程量难以确定。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以口头磋商代替书面约定,举证难,客观事实还原难度大。

纠纷多因装修合同周期长、市场不规范等原因

而对于纠纷产生原因,往往都因装修合同周期相对长,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装修合同一方面具有部分劳务合同的性质特征,涉及到设计、安装以及相应的工艺问题,另一方面也具有部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征,包括原材料、器具等的采购,部分装修合同同时还夹杂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不合法情节。因此,装饰装修复杂的法律关系更易导致纠纷产生。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大众审美意识的提高,业主对装修的要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业主聘请专业设计师进行设计,个性化的全屋定制、色彩定制等愈发丰富。装修公司为适应人们快节奏生活,也逐渐从传统的水电-瓦-木-油、包工头一条龙,发展为模块化、专业化服务,有的甚至引入BIM(建筑信息模型)辅助设计案例。不断提升的业主需求和个性化差异导致纠纷案件复杂多样。

也有装修市场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现象,部分装修实际施工人缺乏资质,挂靠现象仍客观存在;装修公司简单将装修工作交给包工头,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售后服务;传统装修材料以次充好,新型装修材料价格较高且缺乏统一标准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成为引发装饰装修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因。

此外,装饰装修是一项专业程度较高的工作,仅从材料上来说,同一个品牌旗下可能就有数十个产品线、几百种价格差异巨大的商品,普通业主很难对这些有全面的了解。在施工过程中,哪些工序是必要的,哪些可以省略,如何让装修达到最大程度的美观、耐用,非专业人员往往根本摸不着“门道”。信息和专业能力的不对称,使业主对施工方存在天然的不信任,容易引发矛盾。

法官建议

装修业主应提前规划 增强合同意识

二中院法官建议,装修业主应对自身装修需求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对应关系有必要认识,做好时间与预算规划。既要避免一味追求不合理低价,产生材料质量及环保问题。又要量力而为,避免“一掷千金”缺乏资金统筹,为日后延迟付款埋下隐患。

注意装修合同中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约定,尤其须注意合同附件中工程预算单中关于价款细节的约定。避免出现事前嫌麻烦碍面子,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粗线条大撒把,争议发生时无据可依,利益受损后追悔莫及。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自身权利。有些业主为了节省费用,绕过装修公司与对方工作人员签订“私单”,在出现问题后主张装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往往很难得到支持。

施工方应注意口碑 注重质量

施工方应尊重装修业主对于装修的个性化要求,同时做好缔约时的提示、解释、说明工作,采用合理的广告宣传和适度的营销手段,杜绝不当宣传和恶性竞争,正面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树立品牌、赢得口碑,以长远发展。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亦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交易习惯予以处理。例如,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

在遇到装修业主单方面中止合同情况时,及时固定工程量,为日后追索工程款做足准备。

此外,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双方都应除注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外,基于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工程中,书面确认工程进度和项目,钱款经济往来时,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替现金交易,备注工程款项所涉内容;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时,做好书面结算及施工资料交接手续;

在发生纠纷后,理性判断责任,体谅劳动、适度忍让,避免小纠纷变成大争议,产生损失扩大和两败俱伤的不利后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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