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女会员遭健身私教骚扰 健身机构被判退费1.6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16 14:45

文女士花2万元在某健身机构办理会员及私教课程,上课期间,多次遭到私教小吴(化名)的骚扰,在向店内投诉要求退款遭拒后,文女士将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会员合同、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退还服务费16840元。3月1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经该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并退还文女士服务费16371元。

原告文女士诉称,在双方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以及《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后,共计向健身机构支付22600元,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私教小吴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多次对其进行言语和行为上的骚扰,约其出去吃饭看电影,该行为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过多次投诉但均未得到妥善的解决。

2018年5月,小吴再次对其骚扰,故其报警并提出退款,健身机构的负责人虽口头同意退款却一直未履行承诺。

被告健身机构辩称,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文女士所述受到私教骚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完全是为达退费目的而进行的编造。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和私教协议都是不可退、不可转让的服务合同,因此不同意退款。即便要退款,也应当是在扣除实际使用金额以及违约金后,退还剩余金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健身会员服务合同》以及《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文女士因私教小吴在授课过程中对其有超出课程需要的言语和约其出去吃饭的行为产生不满,并在健身机构提供的《会员投诉记录表》上填写了投诉意见,上面详细记载了文女士的剩余课时、剩余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等情况,应视为文女士当日向健身机构提出解除合同,且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的费用支付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协商。

虽然健身机构抗辩称该表为文女士单方面书写,公司并未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是会员投诉记录表由健身公司提供并且保管,在填写完毕后健身机构未以明示的方式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对所记录金额有任何异议,经请示领导后还通知文女士去店里办理退款事宜,由此可见双方当日对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应于当日解除。

对于健身机构抗辩主张的半年卡会员服务合同以及私教协议书上有课程不可退不可转的约定,属于健身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文女士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款的权利,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健身机构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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