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之前的正月十五,正在河北三河燕郊开发区进行防疫执勤的法院干警郑洋从垃圾桶内捡拾到一名男婴。北青-北京头条记者3月6日获悉,被救男婴身体指标一切正常,仍在医院内接受看护。
值班法警垃圾桶内救出男婴
“中午12点50分左右,我正在值班,忽然看到一名老人向我走来,说是在小区门前的垃圾桶内,听到孩子哭声。”法警郑洋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感觉有特殊情况,他立即前往查看,“我过去的时候,孩子已经不哭了,但是能看到垃圾桶内的小被子。”
郑洋将孩子连着被子一起从垃圾桶内抱出,被子上还有一些血迹,看起来孩子是当天刚出生的。郑洋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将身上的棉袄内衬脱下裹着孩子。
几分钟后,民警和120医护人员先后赶到。医护人员第一时间检查了婴儿的身体状况,“婴儿刚出生,初步检查正常,现在天气还很冷,幸亏你发现的早,再晚点就很危险了。”医护人员对郑洋说。
同时,民警对现场进行搜索和检查,未发现任何与婴儿相关的身份证明。随后,医护人员将婴儿带至医院进一步救治,郑洋则随民警去做了笔录。
做完笔录后,郑洋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察看婴儿救治情况,听到医护人员说“婴儿经救治和检查,状况良好,无疾病和传染病”后,一直悬着的心这才放下了。
郑洋表示,自己是一名法警,也已经有了孩子,所以看到男婴被遗弃,必须出手管。近几天只要有空他就去医院看望,并买一些奶瓶、奶粉、尿不湿等带过去,“现在孩子能吃能喝能睡,没有发现任何毛病,很健康,还在医院内接受医护人员看护。”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可追究遗弃者法律责任
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董晶晶律师认为:遗弃婴儿是否一定构成遗弃罪,要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要考虑遗弃的场所、遗弃过程中是否有伤害被遗弃者的行为,以及是否有多次遗弃且屡教不改等情节。
关于遗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遗弃者主观上放任被遗弃者死亡或者将其遗弃在荒无人烟,使其难以得到救治的地方,从而造成被遗弃者死亡的,遗弃者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本案来看,男婴是被遗弃在家属院门口的垃圾箱内,并非郊外、旷野,或是空旷无人的楼顶等人迹罕至之地,从被遗弃的场所来看,不属于使得被遗弃者难以得到救治的地方。尽管新闻报道中提及男婴被遗弃时天气寒冷且仅仅包裹着一层薄被,但未造成男婴死亡的后果,故不涉及故意杀人罪。
就男婴今后的生活,在查找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十二条,将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
在查找到男婴的父母或其他对男婴负有抚养义务却将其遗弃的行为人之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上述行为人的遗弃行为予以训诫、治安拘留,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查找不到男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则将由民政部门依法对该名男婴进行长期监护。
董律师认为,无论该名男婴是健康无恙,亦或是患有先天疾病,遗弃婴儿均是不可取的行为。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极易给孩子的心灵带来难以磨灭的创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