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1月12日《证券时报》)
如今我们身处信用时代,信用已成为公民和企业“经济通行证”。征信业是否规范发展,关系到公民和企业的多项权益。过去征信业主要依赖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来规范。但随着我们进入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业态不断涌现,新问题、新情况在增多,亟须新规则进行规范。
比如由于过去对征信边界的界定不够清晰,几年前,既有地方电企表示将电费缴纳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也有地方供水企业称无正当理由欠缴水费的用户将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这类信息都曾引发舆论关注。直到2019年央行征信负责人透露,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
但这说明不少地方企业想利用央行征信系统倒逼用户按时缴费。假如不以制度明晰征信边界,一方面还有企业会继续幻想为之努力,另一方面也给公众造成不安,有人以为“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而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征信边界,则能打消某些企业的幻想以及减少公众的不安,值得期待。
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也就是说,央行征信系统是为金融经济活动服务的,而不是为水、电等地方企业收费服务的。如此规定就能明确“谢绝”一些企业试图滥用征信,防止征信变成“筐”。
同时,近年来不少网站、APP过度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引发担忧和治理。而征信业就是让渡个人隐私发展起来的,其业务涉及到大量信息,如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征信机构能否准确把握信息采集的“度”也让人担心。
虽然此前《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有助于防止过度采集个人信息,但制度层面一直未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尺度。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明确这个原则,就能对征信机构形成一定约束力。因为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一旦不符合“最少、必要”的原则,本身自己就缺乏依据、底气不足,同时个人和企业可以拒绝提供信息,那么,征信机构就很难开展业务、完成工作。可以说,这个“最少、必要”的原则是约束征信机构的“紧箍咒”。
不过笔者以为,有必要明确征信为“金融经济活动”服务具体范围,以及“最少、必要”具体标准。此前《网络安全法》也明确了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落实这一原则,有关部门去年12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征求意见。
如果也能用配套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征信边界的“度”,无疑是更为理想的结果。这既有利于约束征信机构,也有利于最大化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权益,还能助推征信业健康发展。总之,上述征求意见稿无论是明确征信边界还是信息采集边界,都是一种进步。
文/丰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