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原建银国际董事长王贵亚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王贵亚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建行投行部总经理、建行投资理财总监、建银国际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在获取投资份额、企业融资等方面为卜某、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家中等地,非法收受卜某、陈某等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93.128425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自首、积极退赃、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根据判决书,王贵亚收受的贿赂多为名表、名车和金条。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王贵亚利用担任建行投行部总经理、建行投资理财总监、建银国际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在获取投资份额、企业融资等方面为卜某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家中等地收受卜某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8.396325万元。其中包括:在香港香格里拉酒店收受的1只价值2.78万元的泰格豪雅手表;在其丰汇园家中收受的百达翡丽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39.3万元;在其办公室收受的朗格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11.34万元;在北京一饭店附近收受宝马X5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85万元。
2010年底至2011年底,王贵亚在企业融资等方面为利时集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北京一饭店等地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丙所送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3951万元。其中包括:百达翡丽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27.8万元;伯爵手表2只,价值人民币约35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2年底,王贵亚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融资等方面为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北京一饭店等地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6.752万元。陈某一共向其行贿11次,有10次都是送的金条或金币,总重量合计约2公斤,其中200克金条2根,100克金条7根。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王贵亚利用担任建行投行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中川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在北京一酒店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孙某所送500克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14.533万元。事后王贵亚回赠虎形黄金工艺品1只、罗盘工艺品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94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贵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自首、积极退赃、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量刑适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