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和朋友在饭店喝完酒,仍醉酒驾驶车辆离开,后撞到路边导致爆胎,没想到换完车胎,朋友扔下他驾车走了,李某便以车被抢走为由报了警,最终两人双双落网。
11月3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李某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道路上无证醉驾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北京顺义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9年8月6日22时许,李某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口处,因车辆纠纷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8mg/100ml。同年10月25日22时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陈路某村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4.6mg/100ml。
对于第一起犯罪事实,李某供述,2019年8月6日19时许,他和郭某在顺义区某村一个饭店吃饭喝酒,“我喝了三两白酒、四瓶啤酒。之后我驾驶我的五菱宏光汽车拉着郭某行驶到某村附近,车撞到路边后车胎爆了。”李某称,他和郭某下车换完备胎之后,郭某驾车走了,把他留在原地。“我就报警说他抢我车,警察到场后对我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273mg/100ml,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8mg/100ml。
郭某表示,当天21时50分许,李某驾驶五菱宏光汽车带他离开饭店,“我坐在副驾驶。我俩下车换轮胎后我开车向前走了二百米左右,将车停好。我回去找李某,他说已经报警了。”经民警呼气测试,郭某结果是20mg/100ml,我就被带回公安机关了。
对于第二起犯罪事实,李某供述,2019年10月25日晚上19时许,他和两个老乡在高丽营一个饭店吃饭喝酒,“我喝了四瓶啤酒。21时许,我驾驶我的五菱宏光汽车从饭店行驶至一交叉口时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第二起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在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因汽车被同伴强行开走而报警,另其身体有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李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两次犯罪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虽对第一起犯罪事实的部分细节提出辩解,但对主要犯罪事实仍能如实供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