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商标注册须谨防踩到“不良影响”禁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28 16:03

走在大街上,偶尔会看到用“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经营者如果想把这些看似既有才又个性的名称注册成商标,常常会被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注册申请。有不服气者发起行政诉讼维权,结果在法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以败诉告终。何以如此?理由是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踩到了“不良影响”禁区。(11月28日《经济日报》)

不必讳言,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首先要注册商标。商标作为市场主体的脸面和招牌,而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有的市场主体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但不容忽视的是,一味追求个性、博公众眼球,乃至走奇葩之路,不仅会适得其反,更有可能自毁形象,甚至触及法律底线。

正所谓商标起名有“底线”。比如,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通过具体案例来看,有市场主体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但经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这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申请商标时应该恪守相应的规则,而不能想当然行事,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乃至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不仅有可能申请不到商标,即便能申请到商标,也会使自身的形象及信誉大打折扣。于此,市场主体应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切莫剑走偏锋。

而且,从相关判例来看,法院对此也有着也一定力度。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总收案量的6.3%,法院维持被诉决定比例高,改判率低。并且,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从这一角度来康,市场主体更不应该动歪脑筋。

此外,从受众的角度来讲,对于一些踩到“不良影响”禁区的商标,完全可以举报处置。总之,“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也是对市场营商环境的有力维护。况且,从现实来看,因不良影响半路夭折的商标也不在少数。故此,商标注册须谨防踩到“不良影响”禁区,于市场主体理当慎之又慎。

文/杨玉龙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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