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起诉儿女,称10年没给过赡养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3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老人子女分别给付10年赡养费1万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七旬老汉邢某某因儿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200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赡养费总计10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本着案件中涉及亲情伦理,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指派人民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但是邢某某的儿女却不同意,他们认为在这10年里,一直都在履行赡养义务,逢年过节都会去邢某某的住处看望,并且每年会给邢某某3000元。鉴于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在审理中,邢某某表示这10年里自己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邢某某的子女认为父亲现在每月有1000元养老金,而自己生活也很困难。邢某某的儿子只是个小个体户,每月收入也不过2000元;女儿在超市打工,每月收入也只有3000元,还要抚养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他们二人同意以后分别按着每月300元来给邢某某赡养费。但在这10年期间,已经以各种形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以前的赡养费,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邢某某表示这10年间子女逢年过节期会回来看自己,但是没有主动给过生活费、医药费,考虑到子女也困难,自愿将10年前的赡养费减免到每人1万元。
后经审理,法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项义务不因父母有稳定收入或子女经济困难而有所免除,考虑到当事双方的情况,及十年间物价变化等因素,判决被告邢某某的子女分别支付2009年1月年至2020年1月的赡养费1万元;分别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分别承担邢某某的医疗费。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述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稳定收入或子女生活困难,而当然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可根据父母养老收入、身体情况,并结合子女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赡养费用。
此案中邢某某的子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10年间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根据刑某某的诉请,判决子女分别给付10年间的赡养费1万元。同时,考虑到物价变化、双方的相关情况,判决子女分别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通讯员 刘云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