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石凤刚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京法网事 2020-09-15 15:55

9月14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原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石凤刚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等15项罪名分别判处石凤刚、石阳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于万、张亮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至2018年间,被告人石凤刚通过把持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基层组织的控制权,伙同石阳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在辛庄村内有组织地实施贪污、索要及收受贿赂、职务侵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大肆毁林占地,垄断农村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对群众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相关执法人员或拉拢腐蚀或打击报复,并公然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石凤刚、石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于万、赵书连等5人为骨干成员,以张磊、冯超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洪阿男、韩金龙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凤刚、石阳组织、领导于万、赵书连、张亮、洪阿男等人,形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此,市二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群众代表及新闻记者旁听了公开宣判。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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