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人士必看:宠物犬、流浪犬伤人投喂者如何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10 11:07

9月10日,北京丰台法院正式推出“月说新案”系列活动,并进行首场发布。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介绍,从今天起,该院将每月向社会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祖鹏介绍,丰台法院一线法官将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的形式,深度解读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适用、价值观导向及行为准则等内容。

181起涉宠物犬侵权案中

一半犬只未登记、6成犬只未栓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迎来了新的家庭成员——宠物,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发布的《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国城镇宠物(猫犬)数量分别为8746万只、9149万只、9915万只,同比增幅分别为4.6%和8.4%。这些养宠家庭主要集中在北上广,北京2019年的养宠消费规模达到123亿元。

但宠物数量的增加也引发了更多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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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通过对近三年北京市涉宠物犬侵权的181份判决的调研发现:超过一半的案件中,涉案犬只没有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与实际饲养情况不符;在因遛狗引发的案件中,六成的涉案犬只存在未系犬绳的情况,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犬只还是禁止出户遛放的大型犬或烈性犬;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受害者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遛狗未拴链致邻居摔伤

法庭上狗主人仍指责是对方穿着不当导致

赵某与尚某同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2018年8月24日7时许,赵某在该小区10号楼北侧路散步时被尚某的两只狗惊吓后倒地,导致赵某腰椎骨折。

事发当日,尚某陪同赵某前往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该部分医疗费用300余元。次日,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与尚某达成一致,赵某报警,民警认定“尚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存在无证养犬、未栓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后赵某将尚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尚某辩称,赵某本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在这个情况下,她还穿着高坡跟的凉鞋去主动逗狗,是导致其后退时被绊倒的根本原因。赵某才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故拒绝赔偿对方主张的损失。

但法官在调查中,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并未能看出赵某存在逗狗行为。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栓绳遛狗,造成赵某受到惊吓后摔伤,尚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介绍,该案中,虽然尚某饲养的犬只并未与受害人赵某有身体上的接触,但赵某受惊吓摔伤,饲养人尚某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尚某无证养狗、在小区内遛狗不栓绳,肆意放纵饲养的宠物,导致同小区业主因受到惊吓后摔伤,诉讼中仍坚持主张是对方主动逗狗引发损害,完全没有意识到不规范文明养狗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仅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影响社区邻里友好关系,对小区居住生活环境也带来不和谐因素,更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社会大众的对立矛盾,不利于和谐稳定。

狗被遗弃后扑倒村民

原主人同样需担责

2014年3月的一天,北京丰台区某村村民李某散步至在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右腿。李某认为,该狗原来是由何某喂养,于是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00余元。

庭上,何某表示,在2013年他确实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的时间,但此后便不再喂养。只因这只狗时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动,导致附近村民误会是他所喂养的。

他认为,该狗既已成为野狗,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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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蕊法官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遗弃的动物,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其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故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曾是该狗的饲养人,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狗,但在遗弃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狗伤人长期投喂者担责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2016年9月5日晚,王某从该小区14楼4门附近经过,被流浪狗咬伤腿部。王某因此花费1416.1元医药费。据了解,这条流浪狗在2015年末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而在上述阶段内,这条流浪狗是由邻居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的。

李蕊法官认为,善意投喂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担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则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爱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咬伤王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潜在的风险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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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毕玉谦认为,造成宠物侵权案的主要原因包括,无证养犬或养犬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犬只饲养过程中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如遛大型犬、烈性犬,遛犬时不采取牵引、约束措施,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饲养现象较为普遍,如宠物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叫声扰民等;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多,相关监督管理能力有所弱化。一些养犬规定无法落实、落地,对于犬类以外其他宠物的饲养,存在立法空白。

而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用七个条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

他认为,现代社会,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也逐渐成为部分家庭重要的“家庭成员”。宠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市民以前关注的生活卫生环境,逐渐扩展到人身财产权益,甚至生命安全。此种趋势下,放大了养动物及不养动物人群之间的矛盾,激化了邻里、社区居民之间矛盾。

“问题出现了治理不如事发前预防。”他说,如何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妥善地保护宠物主人饲养宠物的自由与权利,正是体现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之中——即“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这一价值理念在承认人们饲养动物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审慎的管理,当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其需承担侵权责任。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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