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大走私象牙案开庭并当庭宣判
南京晨报 2020-07-31 07:52

7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走私象牙案件,被告人戴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经鉴定,该案被告人走私象牙重达560余千克,案值2347万元,成为江苏目前走私象牙数量最多、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明知“阿南”(越南人)欲销售的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因牟利心切于2018年12月与“阿南”商议,由“阿南”安排人员将共计36段、重291.32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广西东兴市,随后辗转运至江苏省常州市戴某指定地点。被告人戴某随后将该批象牙进行售卖,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有了上次的经验,2019年2月,被告人戴某故技重施,再次与“阿南”商议,将34段、重272.04千克的象牙偷运入境。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戴某等人在搬卸象牙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象牙34段。经鉴定,现场扣押的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上述两批走私入境的象牙,共计70段、重563.36千克,价值人民币2347.352万元。

庭审现场公诉人展示了部分被扣押的象牙,被告人戴某当庭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问:什么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问: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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