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斧”斩断“套路贷”黑手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11-04 10:35

“套路贷”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一些地区频繁出现。但它不是新修订刑法上的罪名,而是一种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巧取豪夺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常以“无需抵押、无论资质、快速放贷”等宣传标语为诱饵,吸引急于求贷或资质受限的人上钩,谋取巨额暴利。曾有报道,上海一对老夫妻深陷套路贷漩涡,不堪讨债人员的骚扰,选择煤气自杀。在“校园裸贷”案中,某高校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以“裸体照片或视频为担保”,进行贷款,终不堪套路后的巨额还款而被逼上绝路。“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止于获得超高的利息,而在于非法侵占受害人个人乃至家庭的全部财产,造成受害人轻则名誉扫地、损失钱财,重则人财两空,社会危害极大。

“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旗号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套路贷”相关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以车贷、房贷及校园裸贷较为突出。该类犯罪操作流程高度相似、特征明显,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物色特定目标。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退休老人、急需用钱的人等群体为重点对象,通过自媒体或中介发布各种贷款类广告来吸引潜在客户。

第二,以哄骗、逼迫等手段营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套路贷”人员会利用急需借款人的心理,连哄带骗,甚至胁迫借款人,在远超借款实际金额的合同上签字。

第三,伪造银行流水账目。订立合同后,受害人借款到账后,将汇款立即取现并部分交还,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走账假象。

第四,单方面制造、认定违约。在还款期限将近时,放款方往往会神秘“失踪”,致使借款人无法还款而被迫违约,一旦借款人出现合同违约,放贷人便立马要求借款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恶意垒高债台。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放款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第六,软硬兼施讨债。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滋扰、威胁、暴力、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无休止的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完整的证据链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向借款方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合法的手段侵占借款人财产。

完整分析“套路贷”的来龙去脉,不难发现其打着民间借贷旗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物色目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制造、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分析其运作模式,“套路贷”组织严密、有序分工,严控风险,具有产业化的倾向,犯罪手法十分熟练、专业,犯罪团伙具有很强的法律思维和反侦查能力。而借款人通常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只有当犯罪集团牢牢掌握完整的证据链,逼迫还债或起诉于法院时,他们才意识到自己被套路。

“套路贷”类型犯罪侵犯的是财产法益,表面看上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处理起来也有其难处。民事案件重外观即在卷的证据,证据规则和审判时限都要求法官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也迫使多数“套路贷”案件按照民事债务纠纷来处理。法官根据贷款公司提供的客观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等审查之后,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是在威逼、胁迫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借款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引用现行的法律规范,依法作出民事裁决,这样典型的事实、法律、结论的三段论逻辑下的民事裁判,也符合法理和情理。这就使“套路贷”的借款人往往陷入“公力救济无门、私力救济无力”的困境。

需形成操作性强的相关证据标准

遏制“套路贷”,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各方参与,齐心协力舞起“三板斧”。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公安部已经明确“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套路贷”属于新型犯罪,应以类型化思路梳理现有法律的规定与规范,形成办案指南,提供明确的打击依据和操作性强的相关证据标准,便于各司法部门操作办理。必要时需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解决当前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银保监会、工商等行政部门可合作建立动态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贷款公司尤其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排查,对有不法倾向苗头的公司,应及时介入、趁早处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定期通报警情,对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以“早打小打、露头就打”的战略,预防“套路贷”。

二是刑民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工作合力。打击“套路贷”犯罪,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深度高效挖掘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利用大数据,严密防控网,综合研判分析。对于暴力索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等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作为,依法处理,力争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破获一批典型案件,依法震慑、严惩罪犯,形成高压打击的态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责,以保证打击“套路贷”犯罪执法、司法过程全覆盖。公检法三机关要形成合力,从而实现精准、高效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工作格局,维护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套路贷”的普法宣传,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做好警示教育工作,针对高发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及疏导对策。建议在居民社区及企业建立法制专栏,邀请律师、检察官或法官定期召开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套路贷”骗术的甄别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引导自觉抵制“套路贷”,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风险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从根本上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有效疏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渠道,消除信贷资金供需紧张的矛盾,解决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铲除“套路贷”的滋生土壤。

文/江显和(最高人民法院)吴仕锋(北京工业大学)

编辑/范辉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