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喝”“花涧茶客”等加盟商状告“芝士小姐”
南方都市报 2019-06-22 22:16

“喝喝”“芝士小姐”“起司小姐”“花涧茶客”……这些在珠海街头常见的奶茶店中,却又十多位加盟商将品牌授权方杨女士及其个人独资公司“芝士小姐”诉上法庭,要求退还加盟费。记者从香洲区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加盟商要求确认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书》、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的诉求。法官提醒,加盟创业的小伙伴们在签订涉特许经营的合同时,要做到“六大注意”,避免陷入加盟陷阱。

2017年3月,夏女士与芝士小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书》,约定将“喝喝连锁加盟店”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夏女士,主要包括“喝喝”“芝士小姐”“起司小姐”“花涧茶客”“珠海市芝士小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芝士小姐餐饮(香港)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号、品牌、商标、服务标志、全套VI视觉系统、赢利模式、店堂样式、培训支持、原料使用、产品品种、产品配方等“商标”“资产”“管理体系”的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签订后,夏女士向芝士小姐公司支付了加盟金88000元、保证金1万元和设备费128000元。

后双方发生争执,夏女士将芝士小姐公司及杨女士诉至法院。就第一起案件后,2017年7月-2019年4月,香洲法院陆续受理奶茶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十四件,被告均为芝士小姐公司、杨女士。

夏女士称,芝士小姐公司未就“喝喝”等品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认证,也未拥有至少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芝士小姐公司不仅不具备特许人资格,还隐瞒了该事实。此外,芝士小姐公司向夏女士出售的设备、原材料均远高于市场价,致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利息损失,赔偿经济损失。

芝士小姐公司、杨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成熟可靠的经营模式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准入门槛,而规定要求的“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芝士小姐公司在从事特许经营“喝喝”品牌时自身开展经营活动并未超过1年,也没有达到2个直营店,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的时间、方式及详细的信息事项及范围,且明确违反条例规定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芝士小姐公司虽向夏女士提供了《品牌手册》,但《品牌手册》缺乏条例要求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的诸如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信息,且芝士小姐公司也未曾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过夏女士以上与经营成本密切相关且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而上述信息系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故芝士小姐公司存在隐瞒足以影响被特许人投资决策重要信息的行为。

综上,夏女士要求确认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书》、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的诉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请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官释法】

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到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虚夸特许经营加盟收益,从而激发加盟商投资欲望,诱使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缺乏相应特许经营资质,不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披露信息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对加盟商构成了不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加盟商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法官提醒,加盟创业的小伙伴们在签订涉特许经营的合同时,要注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加盟陷阱。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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