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此类案件呈现竞业限制主体泛化严重、商业秘密边界混淆、竞争关系约定笼统、地域期限超出合理范围、竞业补偿与违约责任严重失衡、非法取证现象时有发生六大特点。
第一,竞业限制主体泛化严重。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之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界定上缺乏明确的标准,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存在一定扩张。普通员工、关联公司员工、底薪劳动者等未实质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也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如宠物医生、钢琴老师、保洁人员、行政、后勤等非涉密岗位。
第二,商业秘密边界混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积累的个人知识、技能和经验,往往与企业的商业秘密紧密相关,且存在一定的交集。诉讼中,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就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完全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提交充分的证据,劳动者亦难以就用人单位主张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个人知识、技能和经验如何准确区分予以充分举证或说明,给法院审查增加了难度。
第三,竞争关系约定笼统。用人单位多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等表述笼统约定竞业限制范围,甚至会扩展至关联方、上下游企业。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也往往仅通过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范围与本单位登记经营范围是否重合作为判断依据,而对新老单位的实际业务范围、客户群体、市场资源等是否存在实质性重合不加判定,增加劳动者诉累。
第四,地域期限超出合理范围。多数用人单位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不能结合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市场份额与商业秘密生命周期,对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进行合理约定。例如,许多企业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约定至“全球”,将竞业期限顶格约定2年期限,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导致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处于无法工作的状态。
第五,竞业补偿与违约责任严重失衡。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不平等地位,绝大多数案件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或等于劳动者收入的30%,而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分高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或约定的补偿金水平,导致劳动者处于离职后如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收入水平大幅下降,如违约又难以承担高额违约责任的两难境地。还有个别企业的法务部门通过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创收”,严重背离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
第六,非法取证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采取超出合理边界的监管手段,如委托第三方跟踪拍摄、强制要求劳动者安装定位软件、非法调取社保或住宿记录、监控社交媒体动态等,实质性侵害劳动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此类违法取证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且相关证据会因来源不合法被司法机关排除,导致用人单位维权目的落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贺梦禹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