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谎称具有办理跨区入学的能力,诈骗两位学生家长共计3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检方指控称,2022年1月至10月间,温某虚构其具有办理跨区入学的能力,以帮被害人赵女士、李女士办理孩子上学一事为由,分别骗取赵女士15万元、李女士15万元。案发后,温某退还赵女士2万元。
据被害人赵女士称,2022年初,其打算让孩子跨区到海淀某小学就读,后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温某,温某称他曾帮小学拍摄过宣传片,与该小学校长关系很好,赵女士听罢,庆幸自己找对了人,就与温某商谈其孩子上学一事,温某称可以办理其孩子跨区上学事宜。双方约定费用30万元,先支付给温某15万元,办成后支付剩下的钱款,办不成全额退款。当日,赵女士即向温某转账15万元,之后,按照温某的要求,在网站上填报报名相关事项时,填写了跨区办理,然后就一直等待温某的消息。一直到了8月份,赵女士查看报名结果,显示孩子没有被目标小学录取,赵女士便向温某提出退款。经多次催促,温某以各种理由推托,直至案发后仍未退还全部费用。
被害人李女士也被温某用同样手段诈骗15万元。
案发后,经调查,某小学校长与温某没有私人关系,温某只是该学校学生的家长。2022年,温某确实向该校长咨询过学生入学的相关政策,但是未表明是替谁问的,校长按照当年海淀区教委的招生政策做出了解答。
庭审过程中,温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温某无罪,并对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证据不予认可。
当问及温某如何使用被害人向其支付的钱款时,温某回答:“我交了房租,还有就是用于交纳孩子的学费以及支付我家的生活开销。”
法官询问温某是否有能力偿还被害人损失时,温某说:“2015年因为开公司的事,我被别人起诉了,在法院执行的时候没有能力偿还,大概是2018年左右,我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了。目前我名下没有固定资产和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温某在与被害人认识之前,经济状况窘迫,其在获悉被害人子女入学需求之后,为解决其个人及家庭开支,便虚构能为被害人办成入学事宜,后假借相关办事人员需要办事费用为名收款,并承诺办事不成则全额退款,进而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所涉学校相关人员从未向被告人承诺可办成本案被害人子女入学一事,温某虚构事实收取巨额钱款并用于个人支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对温某及其辩护人无罪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并责令温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钱款。
宣判后,温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