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定日县1人因“隔夜酒”驾车被判实刑
法治日报 2024-08-10 21:17

近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系《醉驾意见》出台以来定日法院判处实刑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简要案情

2024年6月30日,被告人蔡某饮酒到次日凌晨。次日中午,被告人蔡某驾驶机动车途经国道219线4678KM处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9.15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在2024年5月被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定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蔡某在两个月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驾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理。被告人蔡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和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定日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人醒不等于“酒醒”,酒精代谢需要时间。饮酒后至少间隔24小时再驾车,以免“隔夜酒”导致酒驾甚至醉驾而获刑。

文/记者 刘玉璟 通讯员 薛瑞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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