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死者子女与同居者的抚恤金之争 谁应被抚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7-18 17:00

参保人员去世后,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同居者能否分得抚恤金?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案件,死者的同居者虚构事实领取遗属待遇,死者的子女起诉要求依法继承。

“身后”起纠纷:虚构事实、领取遗属待遇

2022年12月,老文去世了,终年61岁。

与老文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魏女士,及魏女士的女儿、女婿为老文办理了后事。

老文去世的消息,经过多个中间人,才传到他唯一的儿子小文耳朵里。

2006年,小文高考结束后,老文就与妻子办了离婚手续。后来,小文到外地求学,因父母间的恩怨,父子俩就此断了联系。

老文去世后,魏女士联合老文的姐姐文某,文某提供了一份老文无法定继承人的承诺,“我与文某某为姐弟关系,确认参保人员现无配偶、子女、父母,现参保人员所有亲属委托我申领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其他亲属均已同意本人申领。”

据此,文某领取了老文的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13586元、抚恤金151144元以及退休个人账户清算金额50411.31元。之后,文某将上述钱款全部转给了魏女士。

小文得知后,多次要求魏女士返还,双方沟通未果,小文将姑姑文某及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文遗产,还要求魏女士返还遗属待遇。

层层迷雾:突如其来的遗嘱和债务

庭审中,魏女士拿出来多沓证据,包括多年来老文的医疗费、护工费等收据、日常支出的票据、三张借条和一份遗嘱。

《遗嘱》载明,“我叫文某某,本人现在精神正常,头脑清楚,能够表达我本人的意愿。由于身体原因,特立遗嘱。死后,我名下所有财产全部归我现任老伴魏某某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遗嘱下方立遗嘱处,有文某某签名字样及指印和人名章,证明人处有魏女士签名字样和指印。

三张借条的出借人分别是魏女士的姐姐、妹妹和女儿,借条下方借款处有老文签名字样和人名章。借条写明的借款理由均为治病,总金额超10万元。

事实上,老文多年前就因为白内障,眼睛失明了。

那遗嘱和欠条都是谁写的?老文是否知晓?

经多次询问,魏女士最终承认,遗嘱和欠条都是她写的,文某某的签字也是她签的。但魏女士说,这些都是老文让她写的,钱也是老文借的,都用来治病了,“文某给我转的21万,我全部取走了,大部分还了债务,现在已经没钱了。”

法官问,什么时间还的?还给谁了?以什么方式还的?

文某说,“都是以现金还的,至于什么时间还的,还给谁了,因时间长了都记不清了。”

小文对遗嘱和欠条都不认可,“出借人都是魏女士的亲属,借条及借条上的签字都是假的。”

“小文虽然是老文的儿子,但这么多年没打过一个电话、没出过一分钱,也没尽过一天孝心,于理于法,都不应继承老文的遗产。”魏女士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补充道。

孰是孰非:争议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魏女士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老文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老文的保险待遇清账金50411.31元属于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魏女士不是老文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老文共同居住多年,照料老文的衣食起居,在老文去世后,还为老文办理了丧葬事宜,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老文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待遇清账金由小文继承70%,魏女士分得30%份额。

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是老文去世后对其遗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

在扣除办理丧葬费事宜的合理费用后,剩余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应当归死者遗属所有。魏女士并非老文遗属,占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返还给小文。

魏女士主张老文生前曾向其亲属借款,以及魏女士使用支取的款项偿还老文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魏女士给付小文保险待遇清退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192268元。

【法官说法】

遗产是死者生前所有或可得的确定财产,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生于或者可得确定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个人所有。死亡抚恤金基于死亡这一事实,不是死者生前可以获得的财产,也不是死者生前实施某种行为可确定的期待利益。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期待利益的抚恤,具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补偿性质。由于抚恤金无论从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对死者亲属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抚恤金的分配更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上应当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远近、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亲属自身生活状态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另外,抚恤金制度体现了维护家庭正常秩序的价值取向,因此,如果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生前有严重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应当剥夺其对抚恤金分配的权利,比如对死者生前具有遗弃、虐待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虽然魏女士长期与老文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不属于被抚恤的亲属范畴,自然不能分得抚恤金。但魏女士对老文照顾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文/瞿叶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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