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多数经营者并未意识到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30 15:02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是一件涉及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引发损害后果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饮酒是引发各方关注的社会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酒精会对其神经产生更为严重的刺激和麻痹作用,使其自我控制和行动能力受限,影响健康成长。

1999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即规定任何经营场所均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亦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并规定“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可见,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已经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经营者禁止性义务。

然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实践情形亦复杂多样,导致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多数经营者并未意识到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规定亟待落实到位。

在此背景之下,《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发布,有利于促推上述法律规定的落实到位。

该案例明确:“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就传递了清晰的司法规则,引导售酒者合法经营、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为违法售酒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且,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即以司法建议方式向相关部门作了提醒。

本案中,未成年人胡某甲系初二学生,酒后游玩不慎溺水死亡。年轻鲜活生命的逝去,不仅使亲朋遭受极大精神痛苦,也是社会新生力量的不幸流失。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本案例也警醒未成年人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提示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从而促进强化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社会保护,让未成年人远离酒精伤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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