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文明出行安全相伴
法治日报 2024-04-14 18:15

遇到酒驾检查倒车逃跑,接连发生多起事故错上加错;多次无证酒后驾驶,酿成两人死亡惨祸悔不当初;高架桥上相互超车别挡,导致翻车险象环生……这些一时冲动之下的任性开车,不仅严重威胁着他人生命安全,也会让驾驶人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梳理了近两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引导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不酒驾、不抢行、不开“斗气车”,做到文明出行、安全相伴。

酒驾逆行逃避检查

引发连环事故获刑

2022年7月17日21时20分左右,童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路高架桥附近时,遇包河交警大队民警在北京路与哈尔滨路交口开展酒驾查处工作。童某为逃避查处,驾驶车辆加速倒车、逆行逃离。

在逃离过程中,童某车辆尾部以52km/h至53km/h的速度撞到高架桥下防护墙。之后,童某继续倒车逃离,车辆尾部又以47km/h至48km/h的速度撞到田某的小型轿车。碰撞后,童某依然未停,接连撞到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将电动自行车与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微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童某继续驾车向后行驶,致使这辆微型轿车一起逆时针仍旋转,其尾部与路灯杆发生碰撞挤压。此后,童某仍继续驾车逃离,在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隔离桩发生碰撞并导致侧翻、翻滚,无法继续行驶,童某遂弃车逃离现场。

在整个逃离过程中,童某驾车行驶距离超过800米,中途经过两个红绿灯路口,造成了6起交通事故。

当日23时50分,童某接到民警电话到指定地点等待,民警将其送往医院提取血样。归案后,童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童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5mg/100mL。

公诉机关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饮酒后为逃避民警检查,采用加速倒车逃离方式,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中,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均无异议。

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2023年10月,该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车主斗气相互别挡

碰撞翻车判刑罚金

2023年4月2日11时许,叶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合肥市畅通二环高架桥由西向东行驶至铜陵路西侧路段期间,遇到汪某驾驶小型轿车,两车同向行驶,相互变道超车别挡。

“我在行驶过程中,一辆白色轿车从我车子右侧超车到我车头,然后在我前踩了刹车。”汪某认为是叶某先别了自己,自己之后才超车在对方前面向右变道,而在这之后,对方又超车行驶到自己车辆正前面踩了刹车。

这两次刹车让汪某很生气,驾车行至北包公大道与郎溪路交口西侧上桥口附近将叶某驾驶的车辆别停。

但在叶某看来,是汪某先驾车变道到自己车前面突然减速才起了“事端”,自己因此变道超车到其前面,也踩了一脚刹车。之后,汪某驾车突然从左侧变道,停在自己车头前面。

两人遂下车理论,发生了口角。之后,两人上车继续行驶,但仍相互别挡。汪某驾车沿郎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皇路交口附近往右变道时,与叶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翻车。

据汪某称,叶某超车后故意压低速度不让自己走,后来自己压着导流线与叶某的车辆并排行驶,自己有点生气,才想压叶某一下,以为对方看到车辆变道,可能会减速让道,没想到对方没有减速,把自己的车撞翻了,造成车辆、路灯杆及绿化树木受损。

“我觉得他想加速超我车,超车之后还得别我,我也就加速了。”叶某承认有斗气的成分在,虽然之后自己也刹车了,但已经来不及,就与对方撞上了。

案发后,叶某、汪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两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认罚。两人案发后已经赔偿了公路桥梁、生态园林等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2024年1月,瑶海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叶某、汪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无证醉驾肇事逃逸

撞人致死判处无期

2022年2月27日凌晨,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名女性当场死亡,另一名男性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嫌疑人驾车逃逸。

案发后,经开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初步锁定嫌疑人身份,于当日凌晨3时40分许,成功将涉嫌醉驾、企图逃窜的嫌疑人孟某抓获。经查,孟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

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案发前,孟某与朋友聚餐饮酒,之后驾车前往KTV娱乐再次饮酒。醉酒后,孟某驾车沿莲花路超速行驶,至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加速闯黄灯时,将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撞翻,致乘车人吴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方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未下车查看事故情况,更未救助被害人,加速驾车逃离现场。

据孟某供述称,他没有考虑过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后果,也很少考虑别人的安全,只图开车办事方便,一次次抱着无所谓和侥幸心理,每次出事后都想着不要再动车,但约束不了自己。

经鉴定,孟某驾驶的车辆案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09km/h至111km/h,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加速闯黄灯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孟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严惩处。

最终,法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驾冒用他人身份

追究刑责从重处罚

当前,无证醉驾被查,用与自己长相相似的他人身份证件“顶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一名大货车车主阳某就企图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惩罚。

2023年8月20日00时50分左右,阳某饮酒后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合肥市紫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滨湖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阳某冒用与其长相相似的陈某的驾驶证和身份信息欺骗民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0mg/100ml,之后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两天后,滨湖大队办案民警通过数据信息系统排查,识破阳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谎言,且阳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原来,陈某系阳某雇佣的大货车司机,两人长相相似。因为阳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担心自己上路被查,所以留了个心眼,让陈某将证件放在车上。为了不露馅,阳某还把陈某的住址、号码以及证件上的其他信息都倒背如流,以备“不时之需”。

2024年1月8日,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重型载货汽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相关规定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文/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戴陈轶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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