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为“吃瓜”互相伤害,法院:道歉!赔偿!
京法网事 2024-04-07 14:17

说起学生欺凌事件多数人会想到殴打、索要财物、孤立等现实行为,除此之外,网络欺凌行为也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同,这种伤害往往是无形但沉重的,其严重程度并不亚于传统欺凌。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实施欺凌的学生被判朋友圈赔礼道歉,其家长作为监护人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黄是同一所学校的同学。某一天,小张从别人那里看到一篇微信笔记,内容与小黄有关。笔记中的相关言论粗俗,直指小黄发在朋友圈中的照片为盗图,系其故意打造生活精致人设。由于小张素来看小黄不满,出于“惩恶扬善”的心理,小张便在朋友圈邀请大家“吃瓜”。有同学“闻讯而来”,小张遂将涉案微信笔记以及其此前保存的几段视频,其中包括一段不雅视频发给了“吃瓜群众”,并影射不雅视频中的女子为小黄。在“吃瓜群众”询问这些资料是否可以外传时,小张表示“随便发”。之后,涉案笔记以及涉案视频又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再度传播。实际上,不雅视频是小张此前在一个微信群中保存,视频中的女性未露脸,因此小张并不能确定视频中的女子是小黄,但因视频发布者称视频中女子为小黄,所以小张也向他人影射视频中的女子为小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黄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但是小张觉得,自己并不是涉案微信笔记、视频的制作者,只是转发者而已,而且自己只转给了一名同学,其他同学如何转发并非自己能干涉,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裁判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传播具有便利、广泛、快捷的特点,小张向他人转发含有大量贬损小黄言论的笔记、群聊记录以及 “不雅视频”,极易在其和小黄所在的共同学生群体中扩散,使他人对小黄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小张的行为构成对小黄名誉权侵权。其次,用户发布的朋友圈应仅限于在其好友或其设置的“可见范围”之间进行分享、传播。朋友圈及朋友圈内容应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因此在本案中,小张向他人转发包含小黄朋友圈内容笔记的行为侵犯了小黄的隐私权。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小张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结果影响范围等,判处小张父母向小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000元。此外,一审法院还判决小张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黄公开赔礼道歉,且致歉声明需连续公开保留至少24小时。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小黄认为其所获得的赔付不足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小张则认为一审判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张向他人发送的笔记、群聊记录、视频内容明确指向小黄,相关内容明显会给小黄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小黄的个人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小张并不能准确说明相关视频的来源途径,也不能提供视频来源的具体证据,且小张存在授意他人肆意传播的情况,对于因此给小黄造成的名誉损害,小张负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小张侵权成立正确。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等酌情判定的赔礼道歉方式、时长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金额均无不妥。据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信息的鉴别能力,在“吃瓜”的过程中容易成为不实信息的传播者。有的同学因为一些矛盾就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负面言论,或者转载道听途说的虚假言论,恶意损害同学形象,不仅引发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影响了自身的正常学习、生活,也对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

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网络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不论对方是否为熟人,也不论对方是否成年,作为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了网络欺凌,不要因恐惧而隐藏自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父母和学校、平台求助,积极反欺凌。此外,在避免自己成为网络欺凌的直接实施者、受害者的同时,也要避免自己成为冷漠的旁观者,甚至是好事的“吃瓜”者,当身边同学遭受网络欺凌时,可以积极发声,伸出援手,为被欺凌者提供援助。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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