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长期不交房,房贷由谁还?
衡阳晚报
2023-11-28 13:59
开发商长期不交房,业主却仍在还房贷,业主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贷由谁还?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
2017年2月,蒋某与衡阳市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为按揭贷款,房屋在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56万元的按揭贷款,某银行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至衡阳市某置业公司账户。从2017年4月起至2023年8月止,蒋某一直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共计偿还贷款本息28万余元。但直到2023年8月底,衡阳市某置业公司仍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将房屋交付给蒋某。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由衡阳市某置业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逾期六年多未向原告交房,构成根本违约,而原告无过错,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与第三人某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由被告偿还某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购房款,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商品房。本案中蒋某通过按揭贷款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衡阳市某置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逾期六年多,衡阳市某置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蒋某有权解除合同。本案系因衡阳市某置业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衡阳市某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刘洋-广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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