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窑瓷器稍有瑕疵就要被砸碎?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7-19 16:00

如果你到景德镇旅游,无论参观博物馆、古窑景区,或是到瓷器店购买瓷器,一定都能听到这样的讲述:官窑瓷器可不得了,给皇帝烧的,只要有一点点瑕疵,就要全部砸掉!

事实上,这个说法流传很广,并不只在景德镇才能听到,几乎可以说是深入人心。

过去,我对这个说法也是深信不疑。不过,多年前,当我对陶瓷的学习不再浮光掠影、流于表面、道听途说,那些从未关注的细节开始放大,越发清晰。我忽然发现,虽然官窑瓷器很多精美异常,但很多也有瑕疵,甚至有一些简直是伤痕累累,不忍直视。

这让我产生了极大的疑惑。不是说官窑瓷器容不得瑕疵吗?如果细小的瑕疵或是粗心或是皇帝宽容还能够想象,那些严重质量问题的瓷器,就完全无法想象了。

首先,官窑瓷器稍有瑕疵就要被就地砸碎的制度,放在整个陶瓷史上,其实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远的不说,元代之前都没有完善的官窑制度,单从明清两代来看,这项制度延续的时间也不足百年,大体上是从明代的永乐时期到成化时期。这之后,到万历后期,明代的官窑已经名存实亡了。

万历年间成书的《江西大志-陶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按逐年存贮器皿,堆积日多,库役皂快乘机盗窃,董事者且拣择馈送。是以公家之物,徒济贪鄙之私。隆庆五年春,蒙抚院议行将存留器皿委官查解折俸,因验得东西库房贮存各器体质粗粝,花色暗黑,类多不堪。近年如此,远可类推。节经建议发卖或兑民窑,乞无成兑者。”

这段文字暴露了很多信息,颇值得细细品味。

“逐年存贮器皿”是什么器皿?是官窑的落选瓷器。明代早期各朝对官窑的落选瓷器,一律就地砸碎掩埋。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仅仅是掩埋的方式。不过这样的制度,在成化朝之后,已然不复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徭役制度的改变。嘉靖八年,轮班制废除,改为“班匠银”制,可以说是徭役制度的货币化改革。徭役变成了赋税,相应的,官窑此后的烧造费用包括一切物料与人工,也都变为货币化支付。于是,即使是官窑的残次品,就都以纯粹的数字来进行计算。这样的变化,影响巨大。毕竟,打破残次品的瓷器不再是看不见的人工而是白花花的银两。于是,成化朝之后,官窑的残次品就不再打碎,而是在当地保存起来。

“库役皂快乘机盗窃,董事者且拣择馈送。是以公家之物,徒济贪鄙之私。”御窑厂的管理早已陷入一片混乱,而且自下而上,无不如此。所以,即使仍有残次品砸碎的管理制度,恐怕此时也难以执行。

“隆庆五年春,蒙抚院议行将存留器皿委官查解折俸,因验得东西库房贮存各器体质粗粝,花色暗黑,类多不堪。”有建议将其抵作官员的俸禄来变现,很像过去工厂倒闭用库存产品充抵员工工资。不过因为检查下来发现实在太差,强行折俸,哪一级的官员都不好意思。

“节经建议发卖或兑民窑,乞无成兑者。”最后的办法是卖给老百姓,或者换成民窑的普通产品。可老百姓也不傻,官窑的劣质品,不但质次,而且价高。不但没有人买,连换货的都没有。

这里可以看到明代中晚期官窑制度本身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到了清代又是什么情况呢。

雍正、乾隆时期最重要的督陶官叫唐英,他从雍正六年开始担任督陶官,上任之初“即查得有次色脚货一项,系选落之件。从前监造之员,以此项瓷器向无解交之例,随散贮厂署,听人匠使用,破损遗失,致烧成之器皿与原造之坯胎,所以数目俱无从查核”。这很清楚地说明,雍正六年及之前,御窑厂烧制出来的次品,既没有官方的处理规定,更是没有管理,甚至“听人匠使用”。可以看出雍正六年之前,对官窑残次品的管理是混乱的状态,但并没有销毁。

唐英发现这个问题后,立即“呈商总管年希尧,将此次色脚货,按年酌估价值,造成黄册,于每年大运之时一并呈进,交贮内府。有可以变价者,即在京变价;有可供赏赐者,即留备赏用”。开始有了规矩。从雍正七年,到乾隆七年底,都是照此办理。很明显,没有销毁,而是送到皇帝那儿,换点零花钱或送人。

不过这个办法到了乾隆皇帝那里,还嫌麻烦,乾隆七年六月下旨“嗣后脚货,不必来京,即在本处变价”。

可以看出,清代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残次品砸碎的制度。实际上官窑瓷器残次品要砸碎的制度在整个明清两代的历史上,也是很短的一段时间,所以,传世官窑瓷器有瑕疵就很好理解了。

文/涂睿明(瓷文化学者、作家、知名瓷人、景德镇长物居主人)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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